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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监察法

www.gxbsrd.gov.cn  2018-03-21 08:14  阅读:646062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韦彩练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把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实践需要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调查手段、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有道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监察法将每一名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也是中国当下反腐败的需要。监察法规定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我们党从严治党、惩腐肃贪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我们党正风反腐的决心、自信和智慧;用留置取代“两规”,手段更加合理、合法,程序更加规范。监察法到底管不管用、群众满不满意,关键要经实践检验,根本要看具体效果。有道是,立良法,需善治。只有落实到位,才会海晏河清。因此,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对监察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为契机,进一步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和规律,从监督理念、监督程序等各个环节,为保障监察法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履职尽责。

 一、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为保障监察法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打牢思想根基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十分必要。因此,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努力为保障监察法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打牢思想根基。

  (一)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打牢不折不扣贯彻实施监察法的思想根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打牢不折不扣贯彻实施监察法的思想根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打牢不折不扣贯彻实施监察法的思想根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四)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打牢不折不扣贯彻实施监察法的思想根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同时要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五)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打牢不折不扣贯彻实施监察法的思想根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

  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我们地方人各级大常委会必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地掌握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努力夯实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

  (一)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即监察法第四、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同时,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即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还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规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五)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六)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规定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在监察程序一章中,以及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七)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监察法规定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好监察法的精准度。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强化学习培训效果和力度,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精准了解和掌握,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是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二是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监察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三、必须加大监督与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监察法的执行力

  (一)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监察法深入人心,努力提高监察法的执行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监察法,并作为普法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自觉把监察法的各项要求,贯彻到人大监督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各项具体工作中,真正做到执行监察法不变通、不走样。始终牢固树立服务理念,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向社会宣传,纵向到市、县、乡、村、屯,横向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同业务主管部门、人大代表等的沟通联系,热情耐心做好监察法的讲解、答疑工作,倾力传导执行监察法正能量,让监察法家喻户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都入耳入脑,深入人心,真正做到说话办事,既合理又合法。首先,要大力宣传监察法颇具中国特色。科学立法最为重要的科学精神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应该说,监察法彰显了中国特色。监察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因此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立法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次,要大力宣传监察法很接地气。监察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特别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了率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好做法、好经验,更是汇聚和融合了专家建议与人民群众的智慧(群众意见),使监察法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很接地气。因此,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对监察法颇具中国特色和很接地气的大力宣传,真正做到让监察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努力提高公民对监察法的认同感,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由“知监察法、用监察法”向“守监察法、敬监察法、护监察法”转变,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中,促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努力争当学习监察法、用好监察法、遵守监察法的好公职人员。

  (二)必须在深刻领会监察法主要内容的同时,加强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对策研究,努力提高监察法的执行力。监察法的出台为推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深入研究,认真分析监察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时研究判断贯彻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努力提高监察法的执行力。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下级人大常委会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指导下级人大常委会努力提高监察法的执行力。

  (三)必须结合学习贯彻监察法,紧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修正案”等专项活动的推进开展,积极有序地加强人大监督与宣传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公信力。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工作实效,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严格执行监察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要摸清找准“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监察法、依法行政、司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检查,保障监察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确保提高党委决策部署和监察法的执行力。要加大对实施监察法的监督力度,把监督发现的问题转化为“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的方向,确保“一府一委两院”在法治轨道上正确履职,严格执行监察法。要强化监督实效性,监督内容要“精”,把握重点、主攻难点、关注热点;监督过程要“深”,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监督工作要“严”,积极实践、敢于探索刚性监督手段。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通过严格执行监察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要深入推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德教育,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真正懂得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就要打牢“大德”基础,守好“公德”意识,强化“私德”建设,不断增强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真正明确意识到,执纪执法会越来越严、监督网只会越织越密,手握公权力必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把纪律挺在前头,把戒惧刻在心里,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切实加强自我约束。

  (四)必须结合学习贯彻监察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站在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层面,加大监督与宣传力度,树立全民法治观念,提升监察法的执行力,提高“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杜绝各种人治文化。在采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的方式中,结合学习贯彻监察法,强化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树立四个意识:一是公仆意识。通过加强监督与宣传,促使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监察法真学真懂真用,真正走进民生,倾听民声,时刻谨记人民群众是主人,是自己需要为其提供服务的对象,懂得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所以懂得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二是法治意识。通过加强监督与宣传,促使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监察法真学真懂真用,不断强化自身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三是服务意识。通过加强监督与宣传,促使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监察法真学真懂真用,始终坚信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执政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责任意识。通过加强监督与宣传,促使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监察法真学真懂真用,时刻谨记自己掌握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与责任,要坚定自身信念,对人民与国家负责,坚决抵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在对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法以及法治文化教育的同时,必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政观念、民本观念、人权观念、法治观念和民主观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立法、公正司法、民主决策、民主观念的思想理念和行为准则,做到心中时刻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时刻紧握法规的戒尺,慎言、慎行、慎权、慎独、慎微、慎友,时刻防止“贪欲缠身”、“人情腐败”、“权力寻租”和“温水煮青蛙”陷阱,切实筑起防线、抗拒诱惑,以人格力量带动和影响社会风气。

  总之,只要我们地方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今年的“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加大监督与宣传力度,促进地方各级“一府一委两院”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监察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就一定能促使地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一定能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一定能使法律的震慑力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只要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敢于善于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加大执行监察法、执法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强对执行监察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特别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尽快补上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就一定能提高监察法的执行力,就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就一定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