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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依规把好干部选任廉政关 坚决杜绝带病提拔

www.gxbsrd.gov.cn  2018-11-19 09:19  阅读:425043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黄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近年来,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韦瑞灵就是一个实权腐败官员转世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地道道的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干部之一。韦瑞灵实权腐败官员转世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极大地损坏了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与形象。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密配合地方党委依法依规把好干部选任廉政关,坚决杜绝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


  据澎湃新闻网2018年7月30日的报道,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瑞灵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韦瑞灵违反政治纪律,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干预人事调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不登记上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韦瑞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入党初心,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贪欲膨胀,且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韦瑞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又据中新网2018年11月16日的报道,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瑞灵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韦瑞灵分别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委书记,百色市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百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资金回拨、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人事调动、产业园用地等事项上为百色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叶金城等15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百色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叶金城等15人给予的贿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40.34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瑞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两则报道的字里行间很明显地看到,韦瑞灵2003年至2018年的15年间,每次提拔都是带病提拔,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实权腐败官员转世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像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韦瑞灵这样的一些实权腐败官员为何能转世到地方人大常委会呢?笔者认为,必须认清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拟任人员情况介绍简单化。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对拟任人员的考察不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不向人大常委会呈送述职报告、考察材料和安排说明,致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变成了“空谈”。如对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一般只是一张表格,内容只有姓名、年龄、学历、履职经历等,优点概念性表述,缺点一笔带过,甚至“无”缺点。没有工作业绩、办事特点、群众观念、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奖励惩处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仅凭廖廖数语很难全面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二是提请拟任人员议案不按时报送。虽然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有要求提前若干天报送提请拟任人员议案的规定,但是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就是不按要求按时报送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材料,有的离开会前一、两天才报送,有的甚至开会时才匆匆送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法对提请拟任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没有办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三是审议议案时间仓促,表决随大流投票。地方人大常委会每次召开会议一般都安排两个以上议题,而会期较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只有一天或半天,加上事前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没有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对提请拟任人员的考察,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本就不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审议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时,无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表意见,只能草率行事;表决议案时只能“相信组织”,随大流投票,组成人员的意志无法得到真实表达。四是顾虑重重,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难于到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人大常委会过多过强地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不同意党委推荐拟任人选是不与党委保持一致的错误认识,因而存在畏难情绪,即怕得罪领导,怕对方反感,怕搞僵关系,怕搞不好自己被动。因此,有的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看成是“履行手续”,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提请拟任个别“带病”(有问题)的人选不予任命不理解,认为组织部门已经考察、研究通过,人大常委会不予任命,是多管闲事,多此一举。有这样的思想指导,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能到位吗?五是制度不健全,重任命轻监督问题严重。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和颁布独立、规范、完整的人事任免法,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的操作规程,是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监督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原则、范围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比如,法律没有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达到多少人数可以联合提名,是否可以实行差额投票进行任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确定的提请拟任人选是否可以另外投其他人的票,等等。这些法律的缺陷,决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提请拟任人选,只有“通过”或“不通过”两种选择,而别无第三条路可走,从而失去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为党委选人用人进行再“把关”的意义。目前,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人事任免办法大多数都是从程序上规范人事任免权工作,缺乏具有惩戒性和强制力的刚性规定。这些规定只讲支持配合,不讲监督制约,重任命轻监督问题十分严重。本来对任命后的干部依法进行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是实现任命目的的重要手段,可是,由于怕越权越位,怕影响党管干部,这项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近年来的事实证明,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对任命后的干部依法进行监督,因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而被革职、罢免的人员官职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


  那么,怎样才能把好干部选任廉政关,坚决杜绝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防止选举任免“随意票现象”,努力实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工作的风清气正呢?笔者建议: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协调一致地开展人事任免工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因此,地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的指示,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紧密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素养。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在研究如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作用,把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途径上下功夫,努力提高领导艺术和执政本领。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积极探索行使人事任免权工作的规律,改革创新行使人事任免权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加强行使人事任免权工作的制度建设,以便将党委的意图和主张贯彻好、落实好。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人事任命议案,通过与否,都是正常现象。要按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的要求,妥善处理人事任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对党对人民负责初心不改,始终坚持民主法治不动摇,始终坚持权力只能“公转”不能“自转”的原则,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坚定为党委选人用人把好第二道关的信心与决心,顶住来自各方压力,对带病干部坚决说不,坚持零容忍,坚决不投赞成票。如遇议案被否决,不要惊慌失措,更不可横加指责,而应冷静对待。首先尊重表决结果,然后客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采取相应措施,待时机成熟,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二要认真做好提请拟任人员议案审议前的各项准备。认真做好提请拟任人员议案审议前的各项准备,是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重要前提。一是搞好任前审计。凡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提请拟任人员,如果原先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人大常委会应要求并支持审计部门对其在原单位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常委会会议要听取审计部门关于拟任人员任前审计情况报告,经济上没有问题者,才能被提请任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应经过任前审计这一关,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干部“边腐败边升迁”的现象。二是详细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两院”对提请拟任的人员,要按照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分析拟任人员的优点和不足、成绩和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认真做好选拔、考察工作。对其情况介绍要全面、实在,一分为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既要有综合评述,也要有详细的情况介绍。同时,还要说明提请拟任的理由。这样,既有利于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提请拟任人员的情况,又能领会党委和领导的意图。三是提请拟任人员议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这样做,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议案审议、表决前,有较充裕的时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提请拟任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听取群众反映意见,以便作出符合实情的判断。为表明常委会作出的“规定”的严肃性,对不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议案,应不予列为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对提请拟任人员可先以“党的职务”的身份参予工作,但不得以“拟任职务”的身份到岗。四是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对提请拟任人员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在收到人事任命议案时,要认真负责地初审,主要审查议案的各项要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将议案及其初审意见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对提请拟任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查,深刻领会党委的意图。如主任会议的意见与党委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对主任会议提出的问题应作出解释,必要时补充调查说明。如双方意见还不能取得一致,党委应考虑让提请单位收回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暂不提请审议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列为下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五是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交流、沟通。主任会议对提请拟任人员议案的讨论意见统一后,才决定列为常委会会议议程,并将议案分送各组成人员。同时,主任会议应采用座谈会、交谈、走访等形式,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介绍拟任岗位的要求、提请拟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党委和领导的意图,通过交流、沟通,充分听取他们对于提请拟任人员的意见,做好释疑、疏通、化解等工作。如新发现重大原则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这样,才能为审议、表决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总之,要妥善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及时通气,形成共识。从党组织的考察推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选任,是一项双向流程。一方面,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意见确定后,即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情况,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初步意见。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人大常委会机关对拟选任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人大常委会与党委就拟选任人员形成一致看法。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理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为顺利选任创造条件。三要认真组织提请拟任人员议案的审议表决工作。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拟任人员议案进行认真审议,是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表达意志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不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应予高度重视。针对现行审议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时,时间安排不够,无法展开审议,而出现情况不了解,没什么话可说,意见不被重视,说了白说,不如不说,草草收兵的现象,要教育常委会组成人员努力营造民主氛围、发扬民主精神、养成民主习惯、继承民主传统、依法履职尽责。审议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时,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机会毫无顾虑地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组成人员发表的不同意见也应得到尊重。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提请单位要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接受询问。要认真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会后整理反馈给任职人员或有关机关,供他们改进工作时参考。表决提请拟任人员议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受广大人民的委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一丝不苟地做好组成人员的资格核实,参加表决人数的统计、投票、宣布表决结果等工作,要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坚决杜绝对组成人员表决意志采取施压、干扰的行为。四要认真抓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水平。新时代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思想建设。通过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党的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使他们充分认识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所肩负的使命、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中所承担的重任、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组成人员所应履行的义务,坚持好国家主人的操守,严肃认真、积极慎重地参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活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期望。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要重视调查研究,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弄清问题的现象与实质,还原问题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与评价。要扎根人民群众之中,俯下身子多看、多听、多想、多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多为人民群众的疾苦与诉求鼓与呼。要牢记毛泽东同志关于“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教导,遇事多与群众商量,到群众中去寻找答案。要坚持求真务实,在开会讨论、审议时,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内心话。在投票表决时庄严、神圣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在对提请拟任人员的评价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满腔热情地提出希望。五要建立健全举荐倒查机制。笔者认为,要根治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边腐边升”问题,除引入立体的监督模式,带有关键性的一条是要发挥干部提拔举荐倒查机制的作用。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须建立健全举荐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但在以往的反腐败工作中,对于被查出的问题干部,常常“到此为止”,而当初提拔他的相关人员,极少因此受到追究或处理。缺少对“问题干部”提拔过程的“倒查”,是对干部选拔任用上不正之风的妥协,不但造成干部选拔任命的随意性,也加大部分人利用权力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倒查“问题干部”的提拔过程,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倒查机制约束具有人事权的领导的行为,强化用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从权力属性上说,权力的大小应与其责任的大小相匹配。谁有提拔用人的权力,谁就该承担提拔带来的后果。每个干部的提拔任用都应建有完整的提名推荐档案,谁提名推荐,谁就必须用责任作担保。一旦发现“带病提拔”现象,应启动责任倒查程序。对倒查的情况也要公开,有问题的,应依据干部提拔相关程序记录,按失职原因、责任大小等因素追究责任。只有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才能倒逼权力规范运行。为此,遏制“带病提拔”,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权力归属和工作分工来明确责任主体。尤其要建立首提问责制,要求首提责任人为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其珍惜手中权力,真正做到选贤任能。六要认真完善各项制度,树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权威。要努力做到常思失察之痛,常怀求贤之心,常练识才之眼。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工作实绩信息库,严防带病“跑位子”、严防“渗水政绩”、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确保任命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让那些不称职的人轻而易举通过,不能让那些吹牛拍马、虚报浮夸、无视群众利益的“上级表扬、百姓骂娘”的腐败分子蒙混过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指示,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制订、修改、完善有关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各项制度、规则,并且严格执行,以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依法、规范地进行。要把行使监督权同人事任免权很好地结合起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的现象发生,促使被任命人员常怀为民之心,多办为民之事,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促进组成人员尽职尽责,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在国家人事任免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制定人事任免办法,明确人事任免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具体内容。不仅要建立健全任前了解、表态发言、审议表决、颁发任命书等程序上的制度,而且还要建立任前调查、任职公示、离任审计等刚性制度,切实树立人事任免工作的权威。要对党委组织部门或“一府一委两院”提请拟任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对提请拟任单位报送的提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责成相关办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调查,全面掌握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要善于运用监督法、监察法中的监督方式,弄清需要了解的情况。比如调查,监督法的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都是多功能的,既可以对事、也可以对人,还可以两者兼备。均可根据知情需要出发,视情而定。特别是对于拟选任前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要一查到底,直到查清存疑,充分运用这些有效手段,不愁查不清问题,不仅要敢于运用,而且要善于运用,真正从源头上把那些不顾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排除出来,选准人民公仆,使干部的升迁荣辱命运真正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要严格按照任免程序,坚决杜绝不合格(带病)而予以任命的现象。要实行任职公示制度,对任命人员的任免职务以常委会公告的形式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任命情况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消除重任命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把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与党委的干部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党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并严格执行任职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充分释放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正能量,坚决杜绝个别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和防止任命后的干部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重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权威。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