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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效的思考

www.gxbsrd.gov.cn  2013-06-05 11:03  阅读:681707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旨在促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增强其执法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和执法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在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任务的日益繁重和监督形式的不断丰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重新认识和定位,切实增强执法检查实效,使执法检查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保障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两个责任制”

一要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是对执法检查主体职责分工的制度化安排,是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条件。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执法检查责任制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不仅能提高执法检查主体及人员的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实效,而且也能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二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地方人大常委会只有依据执法责任制,才能明确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具体执法责任,才能督促其产生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压力和动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行依国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是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各级政府,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地方各执法单位,在制定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从确立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入手,依法履行职能,改变“重收费轻管理”,“重管理轻服务”的状况,在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错案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个方面,严格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执法组织,加强领导,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全力推进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即: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法律审核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票据和法律文书规范化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处罚案件核审制;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实行执法检查制度和过错纠正及追究制度;用硬手段治理法制的软环境。

二、要依法区分主体和对象

要依法区分主体和对象,规范主体行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厘清“由谁检查”、“检查谁”这两个关键问题,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问
题。执法检查的主体就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既包括下级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工作。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独立进行,不宜同“一府两院”联合进行。要按照监督法规定,“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而不能把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政府部门负责人确定为执法检查组成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过程中,作为执法检查主体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能在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决不能与同级执法机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搞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容易混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使检查对象成为检查主体,把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变成行政执法机关系统内的上级对下级的检查,降低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损害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影响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力度。执法检查的对象,应当是具体执法者,即执行法律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检查其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工作中出现了哪些失误,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等。其余的任何不具有执行法律和组织法律实施的单位及团体均不属于执法检查的对象。

三、要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如何开展,特别是如何有效地开展,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规范执法检查程序,把握好执法检查各个环节是关键。完成执法检查任务,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制度和规范的运作程序作保证。一要切实做好执法检查的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学习培训等。二要多形式、多方法地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发现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检查报告,重点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四要做好审议意见的交办与跟踪督办工作,努力取得实效。这些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的几个主要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执法检查都是不完整的,都会影响其效果。在执法检查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边实践,边调整,边摸索,边总结,在严格依照程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细节,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正能量。

四、要确定执法检查重点

要突出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是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要切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一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握好执法检查的正确方向;二要围绕法律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过多过滥,努力取得同级党委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四要注意发现典型案例和共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如要围绕劳动执法、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城镇化建设等事关民生发展的重点议题,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有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措施,促进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治理环境污染、土壤严重“白色污染”等“顽症”。

五、要丰富执法检查手段

随着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任务的日益繁重和监督形式的不断丰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面临更多的问题,需要我们站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高度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新的认识和定位,进一步丰富执法检查的手段,进一步发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执法检查的社会效应,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国方略中,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一要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常委会,常委会可以运用质询、询问等监督形式,要求法律法规的实施主管机关拿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二要与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专题调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执法中严重失职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撤职、罢免。三要发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作用。监督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是常委会执法检查具体组织实施者,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它应当而且能够在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主要有:草拟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具体实施,参与执法检查报告稿起草,协助草拟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稿,督查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跟踪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因此,要配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领导,由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熟知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明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所做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都是协助性、服务性的,不能喧宾夺主。三要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要利用信息传播渠道,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将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可对审议过程进行适当公开,可以探索建立网上公民互动平台,网民可以就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情况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比如,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这样既有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反应,又有助于提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质量,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把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