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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分析量刑规范化 试行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www.gxbsrd.gov.cn  2013-06-20 14:32  阅读:677495次  作者:梁仓吾 易紫阳  编辑:农海华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中院按照区高院的要求,在全市法院认真扎实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自2009年试行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展良好,刑事案件量刑进一步均衡和公正,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刑事审判工作呈现上诉率、抗诉率下降,调解成功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上升的良好趋势。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力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大大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经过分析,百色中院发现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有审判程序不能很好的适应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具体要求。首先,对量刑情节的举证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及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侦查取证工作,从制度上规范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侦查取证工作。其次,难以形成控辩对抗局面。由于被告人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了解不够,无法自己提出量刑意见,同时因经济条件的原因,辖区大部分被告人仍请不起辩护人,造成了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的对抗局面。再次,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公诉人都不出庭,仅提供量刑意见书,且建议的量刑幅度较大,使得被告人无法与公诉人形成当庭控辩,失去了量刑辩论的意义。二是量刑失衡的现象依然存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被告人的刑期上不去,而一些需要从轻处罚的被告人的刑期下不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难以体现。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一处轻伤与造成被害人多处轻伤的情况在量刑上体现不出来,个案之间在量刑上显得不均衡。三是量刑指导意见中量刑情节部分对基准刑的增减过于宽泛。量刑规范化本身是为了统一法官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而事实上过于宽泛的基准刑增减幅度可能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严重。四是大量的轻罪案件比较难以操作。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轻刑案件占很大比例,根据量刑规范化得出的宣告刑结果往往低于被告人实际羁押的刑期,若按照以往关多久就判多久的做法进行宣判,则量刑规范化改革便失去了意义。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五是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偏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未按《量刑指导意见》和制定的细则确定的量刑起点和调整幅度计算,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偏差明显。被告人看到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不一致时,会增加对判决的抵触情绪。六是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不够。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因赌博、吸毒而犯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罪的要增加基准刑,而对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就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的阶段并未对被告人犯罪的外在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对以上这些情节无法适用增减基准刑进行调节。七是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由于庭审增加量刑程序,延长了庭审时间,法官在认定犯罪事实后,要根据案件的情节计算、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造成工作量增大,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百色中院提出对策: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对均对刑法、刑诉法作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当中涉及量刑规范化的变化也不少,对于这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刑事法官必须注意加强学习,在认真总结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量刑时正确把握各种量刑情节的司法水平,切实做好量刑规范化相关的审理工作,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化意见。明确、细化规定,力图个案与个案之间、案件类型与案件类型之间在量刑上保持一定的均衡度。三是要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送达人民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书副本,在《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对量刑部分的阐述,让被告人明知其对量刑的知悉权以及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保证量刑的透明化、规范化。四是要加大公诉机关的出庭力度。建议在简易程序中要求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进一步保障量刑规范化的实施。五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法院刑事法官要深刻认识推广应用办案系统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办案系统的操作技巧,在实践工作中严格贯彻应用,借力信息化手段提高量刑规范化试行水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六是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量刑规范化改革需要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与检察机关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量刑规范化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商定对策建议,共同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开展。七是要及时更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要及时更改其中的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实际要求。□
梁仓吾 易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