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决定决议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www.gxbsrd.gov.cn  2020-05-06 17:49  阅读:356256次  作者:  编辑:班洁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4月28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建设壮美广西、平安百色提供优质服务和司法保障,不断推进全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的支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举、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实施精准监督,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互联网侵害公益、公民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民族情感、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父母贫困的民事责任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加强与越南等国家在边境公益诉讼领域的交流,探索、构建对接周边省、市、州、县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跨区域案件协作、联席会议等制度。


  四、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等调查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阻挠或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检察建议送达方式除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外,可以采取宣告送达。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七、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采取分阶段整改措施的,应当将阶段性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八、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效果评估,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依法及时起诉。


  九、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对被监督机关不接受、不落实建议情节严重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监察机关。


  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等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互相支持、互相补充。


  十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出引导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按建议内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十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问题。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协调解决诉讼中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求,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十三、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及办案协作。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或在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定后,应当依法依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监察结论及时反馈检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机制,并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


  十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公益诉讼实验室、装备采购、线索举报等费用,以及公益诉讼工作中涉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法院、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公益诉讼资金专用账户,研究制定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先出具鉴定意见,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的方式,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有关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测机构,共同建设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的勘验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技术服务,并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


  十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奖励和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对经核实采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必要奖励。


  十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制考核;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组建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选聘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协助办案,提高队伍专业能力水平。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落实各有关单位检察公益诉讼宣传责任。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