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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参战民兵、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建议

www.gxbsrd.gov.cn  2020-06-01 15:09  阅读:383899次  作者:  编辑:吴黄兰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第47号
领衔代表 黄学锋(德保县代表团)

  一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问题。2007年7月24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我区贯彻中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7〕100号)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给予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60元生活补助。自2007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的实际,多次为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提高标准。200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14年2月27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我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民兵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桂民发〔2014〕11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每年调整一次,每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全区建立了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19〕51号)规定,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0元。而参战民兵仍然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我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民兵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桂民发〔2014〕11号)规定执行,目前参战民兵月生活补助只达到170元。

  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生活补助经过历年的多次调整,两者的生活补助标准差距逐年加大,加上近年来市场物价涨幅较大,参战民兵群体又没有物价补贴,显然目前该群体生活补助标准已偏低,而且该群体都均已步入60周岁以上年老体弱的状态,自食其力已逐年下降,按其当前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致使参战民兵反映比较强烈。近年来,该群体向各级政府部门要求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代缴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费用、享受与参战退役人员节日慰问待遇等等相关参战民兵待遇的信访诉求从未间断,但由于没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一直未能解决参战民兵的相关诉求。此外,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强了退役军人待遇的保障标准,但目前退役军人待遇保障仍然偏低,这也极大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上访事件发生。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造福民生,抚慰民心,维护社和谐,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我区贯彻中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7〕100号)规定,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2007年8月1日起月享受生活补助分别为100元、60元,目前分别为750元和170元。建议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实际,酌情给予参战民兵提高待遇。

  二是给予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代缴60%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费。

  三是春节、八一期间分别给予参战民兵发放慰问金100元/人,经费按自治区及县级各承担50%。

  四是建议研究提高退役军人待遇事宜,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力度。

 承办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