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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律师与法院良好关系推动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

www.gxbsrd.gov.cn  2020-06-01 17:34  阅读:374683次  作者:  编辑:吴黄兰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第11号

领衔代表 覃明(右江区代表团)



 随着“体制”外的律师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增加、法律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要求“值班”之处增多,相应的应该给律师一定的方便——完成法律职责的便利或者仅仅是依法履职的保障而已。如何构建律师与法院良好关系,具体提出几点建议。如对律师进入法院排队等候时间较长、律师停车难,以及法院“案多人少”而律师调解工作室没有业务、法院规范接受材料和简化强制执行申请、提起上诉程序和法官律师定期座谈会等。

  一、给予安排律师专用通道和提供律师停车方便的建议。

  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彼此尊重、相互支持、良性互动。建议各法院落实律师专用通道、律师停车位。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如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党政机关内部停车场(实际上是公共利益的停车场)开放彰显为人民服务理念,给予来法院办案办事的律师甚至各界群众停车方便,真的能体现这个法院有没有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甚至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体现法律的权威。

  目前百色市两级法院(含各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比以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法院办公条件也改善了很多,有些法院的大院可以用“空荡荡”来形容。或者律师与当事人、旁听群众共用一个“单人”通道,遇人多犹如超市过年排队结账。建议两级法院大院内、审判大楼前参照百色市检察院、右江区检察院给予律师停车专位,并设立律师(含实习律师)的专用通道。

 二、尽快落实法院与律师调解工作室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法院“案多人少”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突出矛盾,而法院甚至国家层面提出“多机制解决纠纷”的方案,其中“律师调解工作室”是利用律师的法律专业、一些群众比较相信“体制外”律师的公正、公平群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司法局早在2019年10月11日,已经下文(百司通[2019]21号)确定在8家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并确定94名律师为律师调解员。希望中级法院提出如何发挥好律师调解工作室,将法院的简单民事案件引导、分流到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就如何便捷简单进行司法确认、律师费的收付等的方案机制。

 三、关于完善递送材料签收,简化申请强制执行和上诉流程的建议。

  有些律师和群众反馈材料交给法院没有签收,只是放材料就让走人,具体案件不提了。特别是“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民事权益根本没有实现)后申请恢复的案件,立案庭不收材料、要求材料直接提交执行局,而执行局只收材料、不签收或出具收据。“终本”时要律师或当事人配合,申请恢复各种“技术壁垒”花样百出。另外,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要求律师或者当事人来证明,这个那个法律规定的,为了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有时律师和当事人不知道跑多少次法院,法院什么时候送达裁判文书给付义务人(对方当事人),一不由另一方当事人和律师指挥送达、二没有法律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送达、三是所有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都在法院里,怎么就让另一方当事人和律师自己联系主办法官或助理、书记员(还不好公开法院工作人员手机登联系方式——就让你证明裁判文书生效,但不让你找到我——有点无赖了吧)。还有,目前提起民事上诉要求向基层法院提交上诉状、跑中院计算上诉费、到银行(或电脑网银缴纳)上诉费(个人可以在法院窗口刷卡免了多跑几腿)、拿银行单据(或网上缴费凭证打印)再拿到中级法院换发票,这个才完成上诉程序,以前呢?上诉状交法院(不论基层院亦或中院),并缴费就完成,法院内部自己调卷等流程。

  建议中级法院规范两级法院(含派出法庭、人民法庭)接受材料统一由院本部规范的窗口接收并出具收据(或给律师、当事人所持材料盖上规范签收印章),凡是材料在法院(含上下级)的,一律由法院内部自行解决,不要给律师和当事群众“跑断腿”,不要把聪明才智用在“对付”律师和当事人身上,法外提出各种花样百出“技术壁垒”,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的要求通通要作废。法院应考虑怎么把法律的规定让群众更简便更快捷地实现,这是法院从程序上真正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初心不应忘记、这个使命必须牢记,不论主题教育活动是否结束。

 四、定期举办法官与律师法律交流座谈会的建议。

  国家的法律、法制体系是统一的,落实到具体的适用层面也应该是统一的,那么就要有这么一个机制,尽快使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证据采信无标准导致差异大等,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在日常实践中尽快统一消除疑问,不要等问题复杂化才进行消除,提高群众对法律和法官的信任度,推动百色市法治更上一层楼。其实,应该包含检察官的,但是日常中法院和检察院的“配合”渠道、机会太多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经有五年多,此前最高法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所以,应该有一个机制让法官与律师正常的交流,建议每个季度每个法院都要落实“法官与律师法律座谈会”共同探讨本地区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以会代训,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最高法院于2019年11月举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会议就给了很好的示范,当时邀请全国、省、市三级律师协会负责人参与,而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在会上提出,应该尽可能邀请更广泛的律师参与。这一举措也是“阳光司法”的实践之一,毕竟,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语)。

 五、提升法院信息化、智能化,尽快落实案卷材料电子化的建议。

  案卷材料阅卷、复制的电子化和智能化,比如不论民事或刑事案件,都需要对方复制另一方的材料,才能提出意见给法官。非常简单的是,检察院已经有几年可以允许律师复制刑事案件的电子卷宗,节省纸张有利环保、且节约律师和司法人员办案时间,怎么法院到现在都没办法落实。虽然,在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等有一定进展,但是,在与相关司法机关对接、上下级法院承接,甚至内部部门的对接等信息化、智能化都需要很大改善、进一步提高效率。

 六、需律师向相关部门、个人调取证据,完善诉讼材料的,建议依据申请同时签发调查令。

  为了诉讼的顺畅进行、一次性解决,建议法院将调查令的签发作为常态,实际上也是解决法院员额法官少、案件多,无法分身调查取证很多的现实矛盾,但是对于纠纷、诉讼的公平处理又非常有必要,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多签发调查令给律师也是减轻法官、法院工作量的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法律权威的方法之一。

  承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