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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政务处分法 依法履职行稳致远

www.gxbsrd.gov.cn  2020-06-23 11:39  阅读:359698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班洁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学好政务处分法 依法履职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于当日签署了第四十六号主席令: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务必加强学习培训,让公职人员认真学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依法履职行稳致远。


  一、务必加强学习培训,让公职人员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大意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颁布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十分必要。作为监察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法律,颁布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我们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监察法相关内容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构筑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不断提高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的意识和水平。同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把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规定具体化、法律化,充分体现了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监督之下的改革要求,并使政务处分依法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是由传统的政纪处分措施发展演变而来,出现在去年通过的监察法中。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落实细化监察法中有关政务处分规定的一部专门法,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和监督。二是实现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替代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建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三是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等,有利于处分主体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务必加强学习培训,让公职人员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大意义,为实施好这部法律打好思想基础。


  二、务必加强学习培训,让公职人员准确掌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内容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务必通过各种培训班,加强对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学习培训。让他们准确掌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内容: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七章 68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至第二七条);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二)公职人员包括下列六类人员: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两类:1.监察机关;2.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四)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三个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2.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3.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五)政务处分有六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六)政务处分的期间分五种情况: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3.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5.被开除的。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七种情形: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八)应对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七种情形: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九)公职人员犯罪,给予开除的有五种情形: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5.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十)第三章用十四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注意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问题。


  (十一)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四类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3.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4.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十二)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五类事项:1.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2.违法事实和证据;3.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三)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四类需要回避的情形:1.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4.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四)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三类: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十五)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1.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2.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3.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4.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5.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十六)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十一类行为:1.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2.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3.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4.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5.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6.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8.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9.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10.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11.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七)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处分后果(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8.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十八)公职人员已经退休或已经死亡怎么办?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九)受到降级以上处分: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三、务必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在公职人员掌握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内容后,监督他们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行稳致远


  那么,如何让公职人员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行稳致远呢?笔者认为,首要的是务必通过加强学习培训,让他们在学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的意识和水平。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保障法律落实落地。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全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历史进步的体现。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第一,务必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一是树立现代法治观念。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三是强化程序观念。第二,务必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二是完善公职人员学法制度。三是要积极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第三,务必严格执法,自觉规范履职行为。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越权作为,又不能失职不作为。第四,务必模范遵守法律。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守法,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必将有力的带动广大群众学法守法。同时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对自己的尊重。第五,务必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行职能、办理政务、执行公务的运作情况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第六,务必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意识,积极认真、合法准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承担自身履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