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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芒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www.gxbsrd.gov.cn  2023-10-28 09:06  阅读:54371次  作者:  编辑:黄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百色市芒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百色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建议寄送、传真、电邮至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3号,邮编:533000,电话/传真:0776—2860376,邮箱:bsfgw2016@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百色市芒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四章 标准化建设

  第五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六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本市芒果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芒果的种植管理、流通加工、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及服务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芒果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支撑、标准规范、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芒果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芒果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芒果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依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研究解决芒果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培育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集中资源要素促进芒果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积极做好芒果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促进芒果产业发展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芒果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苗繁育、种植管理以及芒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产品质量安全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芒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运用、品牌建设等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芒果市场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开展芒果产销对接工作,推动芒果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芒果流通;指导发展芒果对外贸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水利、民政、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和气象、邮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芒果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芒果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芒果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芒果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芒果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芒果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损害芒果产业发展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对实名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芒果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九条【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芒果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利用等工作,根据需要依法建立芒果种质资源圃(库)。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引进和选育芒果优良品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


  第十条【芒果良种良法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资金扶持、示范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推广芒果良种良法,提高芒果产量质量。


  鼓励和支持芒果种植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芒果规模化、标准化种植。


  鼓励和支持芒果种植主体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设备、植保机械等先进、智能的农业机械和设备设施,提高芒果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芒果种植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气象、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芒果种植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创建有机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水果出口基地、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国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芒果生产基地或者园区。


  第十三条【规范使用投入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采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保障芒果质量安全。


  芒果种植主体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膨大剂、多效唑等农业投入品危及芒果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芒果生产记录】芒果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芒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种植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等。


  芒果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芒果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芒果种植主体建立芒果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病虫害监测与防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芒果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开展重大病虫害病情、虫情预测预报,推行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措施。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建芒果植保专业防治队伍,为芒果种植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芒果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


  第十六条【气象指导服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芒果产业发展提供气象预报、服务,及时做好低温、高温、干旱、暴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十七条【交易平台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芒果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集贸市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配送中心等场所,完善现代仓储物流、质量监管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功能,促进芒果交易。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和完善芒果产销一体化仓储保鲜体系。


  第十八条【芒果营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芒果及其制品营销策略,培育市场营销队伍,畅通产销渠道,提高产业经济效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发挥经营网点覆盖面广、组织体系健全等优势,构建便捷、高效、稳定的芒果销售渠道。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内大中城市、电子商务平台合理布设销售网点,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精细化定制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方式,拓宽芒果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第十九条【进出口贸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加强国内外芒果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进出口贸易,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十条【参考价格】市芒果协会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态等动态发布本市各主要品种芒果购销参考价格,为芒果购销双方提供价格参考。


  第二十一条【贮运加工及销售规范】芒果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和加工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禁止将芒果及其制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一同贮藏、运输。


  经包装销售的芒果,应当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采收日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执行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寄递规范】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快递企业与芒果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快递服务协议,落实快递实名登记制度;收集、汇总快递企业芒果寄递业务数据。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要求提供芒果寄递服务。


  鼓励快递企业与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快递服务合作、计价优惠等机制。


  第二十三条【全产业链完善】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芒果产地初加工,开发以芒果为原料的食用、药用、保健等精深加工产品,综合利用芒果加工副产物,并发展冷链仓储业、包装业、农资业等配套产业,完善芒果产业链和提升芒果价值链。


  第二十四条【交易禁止】芒果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法对芒果的产地、销售价格、销售状况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实施压级压价、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销售与外包装标注的品名、产品质量等级不一致的芒果;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标准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和完善芒果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植、分级、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芒果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标准制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制定芒果产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芒果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芒果产业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标准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芒果生产经营主体推广应用有关标准,推进芒果产业全产业链标准的实施。


  芒果产业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宣传、引导、推动本团体成员采用有关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芒果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并按照所公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积极开展芒果产业标准化示范建设。


  第二十八条【标准宣贯与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芒果产业标准化工作宣传,对芒果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品牌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百色芒果区域品牌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芒果产业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芒果产业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鼓励芒果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气候好产品等认证,开发高端产品,打造知名品牌。


  第三十条【品牌标志使用】鼓励芒果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


  获准使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的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在芒果及其制品的包装或者广告中规范标注有关标识。


  未获准使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的芒果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冒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不得销售冒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品牌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和参与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等活动,加强芒果品牌宣传,提升芒果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并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芒果品牌。


  第三十二条【开始采摘上市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市芒果生长和气候因素影响等情况,提出当年本市芒果各主要品种开始采摘上市日期,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引导芒果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合理采摘芒果上市。


  鼓励和支持芒果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会(社)员按照芒果各主要品种开始采摘上市日期采摘、销售芒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宣传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强芒果开始采摘上市日期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和认可程度。


  第三十三条【芒果产品抽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芒果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开展芒果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确保芒果及其制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可追溯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芒果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鼓励芒果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五条【执法协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产业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土地供应、品牌建设、标准制定、企业培育、基地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促进芒果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芒果产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芒果种植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植与营销、品牌运用与保护、科技研发与推广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项目资金,投入芒果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自主投资、联营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芒果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用地、用电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对芒果产业科研、加工、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做好芒果生产经营主体用电保障和服务工作。芒果种植、初加工和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人才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芒果产业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加强乡土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为芒果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深化产教融合,开设芒果产业有关专业、课程,培育芒果产业人才。


  第四十条【科技研发】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本级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整合芒果产业科研力量,提供人才、资金、设备设施等保障,提升芒果产业技术攻关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依托,设立市级芒果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并提供资金支持,提高芒果产业科技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同建立研究机构、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合作,促进芒果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


  第四十一条【技术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芒果产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大对芒果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技术推广整体水平。


  鼓励和支持芒果种植乡镇建立芒果种植技术服务包村包屯责任制,聘用经验丰富的芒果种植大户和致富带头人等担任村级农民技术员,普及推广芒果种植新品种新技术。


 第四十二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市芒果产业大数据平台,归集芒果种植、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数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各环节数据进行监测,通过大数据平台发布有关新闻资讯、种植技术、供求信息、价格信息、天气资讯、产业政策等信息,推进大数据与产业融合。


 第四十三条【电商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电商培训、创业创新大赛等促进芒果电子商务的活动,培育优质芒果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扶持芒果产业有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发挥其联农带农作用,提高芒果产业组织化程度。


  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之间采取土地流转、订单生产、合作经营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十五条【招商引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土地、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引进规模企业来本市投资发展芒果产业。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芒果种植户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制定合作社(联合社)生产经营规范,为社员提供统一技术标准、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品牌形象等服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及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芒果产业融合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芒果产业与历史文化、休闲旅游、教育研学、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引导建设芒果文化示范园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特色街区等,发展芒果农文旅融合项目,提升芒果产业综合效益。


 第四十八条【芒果文化挖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整理和研究芒果文化资源,加强对芒果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芒果采摘节、文化节等活动,支持创作芒果文艺作品、文创产品等,扩大芒果文化的影响力。


 第四十九条【金融和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适合芒果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芒果产业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芒果产业发展的灾害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芒果生产经营主体购买保险产品,提高芒果产业抗风险能力。


 第五十条【行业协会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成立芒果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引导辖区内芒果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并对有关行业协会予以扶持。


  芒果产业及其有关的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依法为会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冒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销售冒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二】国家工作人员在芒果产业发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指导、服务或者保护职责的;


  (二)非法干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名称解释】本条例所称芒果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芒果产业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五十五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