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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暂行办法 推动法院检察院在新形势下依法公正高效履职

www.gxbsrd.gov.cn  2023-10-30 22:57  阅读:47142次  作者:黄世钊 黄文华  编辑:班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为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实施,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出台《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依法公正高效履职。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从总则、工作监督、人员监督以及监督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督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工作范围、监督方式等。

  《暂行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与实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坚持加强、改进监督司法工作与优化司法环境,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相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关于监督范围,《暂行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实施重大工作部署和司法体制重大改革情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履职情况;落实和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建立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情况;落实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工作。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暂行办法》主要从监督议题提出、监督议题实施、监督意见处理、专题询问、听取报告前调研、重大工作报告制度、执法司法案件监督、案件质量评查、重大案件监督、信访材料处置、监督事项办理、定期分析研究等十二个方面进行规定。

  关于重大工作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责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安排;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及受到处理的情况;经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情况;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重大案件监督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当事人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下列案件,可以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情况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长期未执结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口黄世钊 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