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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当前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建议

www.gxbsrd.gov.cn  2014-04-15 10:37  阅读:656821次  作者:  编辑: 罗名斯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建议编号:075
领衔代表:万彩娥(田林县代表团)

关于加强对当前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建议

  由于现行的体制机制存在某些不完善性,医疗纠纷不断上升,医患关系更为紧张,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医方需要医疗、举证双顾及,这些都给医务人员带来较大的精神与工作压力,给政府和医院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防范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成了当今社会和医院管理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一)医疗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各个专科,涉及各种诊疗护理业务,几乎每年均有多起类似案件,而且数量上还呈现上升的趋势。

  (二)医患关系颇为紧张。医疗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及家属往往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用“闹”来解决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秩序。

  (三)医疗纠纷类型有新的变化。一是医疗机构有过错或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增多。二是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增多。三是与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增多。

  二、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

  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以及社会因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现有医疗体制不完善。由于现有的医疗保障体制未完全健全,城乡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也不合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没能跟上和完善。

  (二)患者期望值过高。由于患者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对医疗行为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只要进了医院,既然花了钱,付出后就要获得等值的回报,就要达到期望的目的。

  (三)媒体对医疗纠纷的片面报道。个别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报道中刻意炒作,带着明显的感情倾向,注重扩大患者的索赔问题而忽视医疗纠纷和事故其本身的客观问题所在。

  三、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后反悔者多。相关法律法规,对协商解决后又诉讼基本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这使得医患双方(主要是患方)不仅可以随意转换选择三种解决途径中的任何一种,同时还可以在已经选择某种方法解决纠纷以后又随意改变解决途径而毫无约束。

  (二)医疗纠纷诉讼周期长。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而复杂,诉讼时间较长,这不仅浪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对患者来讲,也极为不利,也要把大量经费、精力和时间都耗费在这种马拉松式的诉讼之中。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暴力化趋势增多。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既不愿意协商解决也不采取诉讼方式,而是通过威胁甚至暴力途径来处理医疗纠纷的的情况越来越多。

  (四)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采信度越来越低。其次,鉴定专家往往对地区差异不考虑或考虑不足。再次,二元鉴定制度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四、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建议

  (一)专门性立法建议。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考虑就医患类纠纷专门立法,尽快制定出台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法》,或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全部内容在民法典中设专章、专节予以专门规定,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二)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议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做好矛盾解决的领导、指导工作,通过行政手段促使化解医疗纠纷。其次,医疗单位积极联系患方家属,邀请患方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在场参加协调,增加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三)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包括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和赔偿原则、投保主体和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和标准等。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患者方都会带来实效,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四)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合法诊疗活动中造成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医疗职业和行业的正常发展。

  (五)建立限额赔偿制度。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面应当给受害患者方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巨额赔偿公款对医疗事业发展所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六)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从制度上废除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二元化”现象。即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统一为医疗过错鉴定。在此基础上,统一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标准等。

  (七)公安部门及时介入。预见或发生医患纠纷冲突,医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把处置医患纠纷纳入工作职责,接到医院的请求报告后,应及时前往医院,主要完成平息、缓和冲突。防止发生伤人、毁物、冲击医院、群体性聚集等事。对不听劝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损坏公共物品的违法行为,应采取果断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