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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 依法规范乡镇人大工作

www.gxbsrd.gov.cn  2015-08-18 16:59  阅读:638385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前不久,中共中央专门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发〔2015〕18号文件”)。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保证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县乡人大工作水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发〔2015〕18号文件深刻阐明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从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县乡人代会、重大事项决定、监督工作、人事选举任免、加强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县乡人大自身建设、加强党对县乡人大工作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县乡人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一定要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深刻认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举措,推动人大制度不断完善,促进县乡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搞好乡镇人大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乡镇人大工作务必严格按照若干意见依法依规开展。我市2012年至2014年开展了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2014年11月在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培训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授予右江区人大常委会、田阳县人大常委会、田东县人大常委会、那坡县人大常委会、西林县人大常委会等5个县(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先进县(区)”荣誉称号,同时也授予了全市133个乡镇人大“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合格达标”荣誉称号。可是,最近,笔者在阅读我市《县区人大网》的《基层人大》栏目中的文章时发现,今年以来有4个县《人大网》的《基层人大》栏目刊登了120多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继续开展工作的文章。今年1月至8月中旬,有一个县《人大网》的《基层人大》栏目中就刊登了关于××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继续开展工作的文章100多篇,仅7月份就刊登了25篇。这些文章都把××镇人大主席团作为镇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继续开展工作,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要认真学习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把握重点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逐条落实,同时要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办事,对原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新的规定依法依规认真研究并落到实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中发〔2015〕18号文件有关县乡人大工作各项规定的落实,认真纠正乡镇人大工作没有依法依规的错误做法,全力推动我市乡镇人大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指导工作。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工委要联系实际,认真学习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先学先行,学深学透,弄通弄懂,把握重点内容和要求,做好对县(区)乡(镇)人大的指导工作,努力做到学习安排统一、工作步调统一,形成整体合力,整体推进,积极推动中央有关县乡人大工作各项规定的落实。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认真学习领会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实质,认真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及早向县(区)委报告,及早安排布置,及早贯彻落实,及时妥善解决当前县乡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其次,要结合县(区)乡(镇)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根据中发〔2015〕18号文件要求,结合县(区)乡(镇)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认真纠正乡镇人大工作没有依法依规的错误做法。

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厘清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纠正越权越位的错误。一是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职权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二是熟悉和掌握2009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行使的职权。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删除了该条例过去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常设化不合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再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如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第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确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组成,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或者个别选举的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出的下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根据审查结果报告确认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后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出缺情况应当印发本次会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职责规定非常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而是临时机构,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就没有任何权利可行使了。因此,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厘清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乡镇人大工作,不把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化,认真纠正乡镇人大主席团越权越位的错误做法。

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做到有位有为。一要认真思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定位问题。当前,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工作都像人们所说的“共产党员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一样,主要精力和心思都用在人大工作以外的其它党政工作上。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要精力应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人大工作职责之上。一是要从法律规定去思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依法消除“行政化”。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仅不能担任本级政府职务,而且也不适宜去分管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从现实情况看,虽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没有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职务,但却分管着政府相关方面的工作,出现了越权越位现象。二是要从法定职责去思考。人大主席副主席应成为代表的“主心骨”。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上述职责来看,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并不是无事可做。倘若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法定职责上,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就有可能处于瘫痪状态,人大代表的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从法律地位去思考。人大主席副主席应防权力的“边缘化”。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工作原则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本应坚持依法办事,不直接处理问题。在处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关系上本应做到,“监督不指责、支持不代替、过问不干预”。可是,目前由于体制的问题,乡镇人大都充当了“第二政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分管政府工作后,不得不越权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监督流于形式。如乡镇人大主席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分管乡镇党务等工作,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无法分身抓乡镇人大工作,人大这片田经常被撂荒。二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乡镇人大是监督机关,主席和副主席所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要开展好乡镇人大工作,首要的是要熟悉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这样工作才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积极主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熟悉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夯实基础。一是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规范乡镇人大工作。按照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依法召集主席团会议;协助选区选民依法补选、个别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视察,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交办的工作。乡镇人大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主席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只有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乡镇人大工作才规范。二是熟悉乡镇人大的职权,依法依规规范乡镇人大工作。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9.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三要找准切入点,切实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乡镇人大工作包括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活动和监督等工作,人大主席副主席应责无旁贷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些工作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集中体现。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积极筹划,依法开好每年乡镇人大会。要按照地方组织法、2009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提高质量,搞好选举,认真审查,努力把乡镇人大会开得更好,使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得到有效行使。要抓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通过建立代表活动日这个平台,加强沟通,创造性地提升人大工作的活力,全面提升乡镇人大的威望。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克服失落感和空虚感,要树立乡镇人大工作大有可为的观念,自尊自爱,勤奋工作,不要妄自菲薄,要消除“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的错误思想,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其位谋其职负其责,真正做到有位有为有威。五要处理好人大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参与当地经济工作,是服从、服务大局和本职工作的需要,也是在参与中实现乡镇人大直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当地经济科学发展的最好方法之一。为了防止越权越位,笔者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中必须牢记宪法、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责,处理好人大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不是主管,而是协管,不充当“第二政府”,注意把握好“度”,学会弹钢琴,分清主次,双管齐下,不要“种了别人地,慌了自己田”,要努力探索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将主要精力放在乡镇人大工作上,努力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同时,要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代表工作。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代表工作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基础。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一是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机制,保证人大代表履职有序开展。二是创建“乡镇人大代表活动中心”和“村级人大代表活动之家”,为代表履职提供平台。夯实人大代表“学习、交流、议事”有地方,活动有场所,反映社情民意有载体的履职基础。三是经常组织代表视察调研,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四是高质量、高效率办理代表建议,调动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积极性。五是促进乡镇人大代表认真学会带领农民奔小康的技能,为建设新农村发挥代表履职为民的正能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惠民工程、功德工程、民心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它给我们乡镇人大代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我们乡镇人大代表展示风采拓宽了舞台。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促进乡镇人大代表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不辱神圣使命,做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带头人,做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领路人。一是促进乡镇人大代表带领村民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科技培训,实施致富项目,帮助村民实现生产发展目标。二是促进乡镇人大代表带领村民充分挖掘农村内部增收潜力,开辟增收渠道,帮助村民实现生活宽裕目标。三是促进乡镇人大代表带领村民积极参与建设和谐家庭、和谐村屯、和谐乡镇,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帮助村民实现乡风文明目标。四是促进乡镇人大代表带领村民实施“六化工程”,帮助村民实现村容整洁目标。五是促进乡镇人大代表带领村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协助村民委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帮助村民实现村级管理民主目标。六要认真作好在人大例会上的工作报告。目前,全国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名称很不统一,有的是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也有的是乡镇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那么,在乡镇人大例会上的工作报告,不是“××乡镇人大工作报告”,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人大例会上要认真作好的工作报告。

总之,只要我们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增强政治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就一定能推动我市县乡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