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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设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

www.gxbsrd.gov.cn  2015-10-14 17:15  阅读:636682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县级人大依宪依法代表人民行使本级国家权力、管理本级国家事务,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是县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百色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抓住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的县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按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科学合理选配人大工作人员,为加强县级人大工作和建设夯实基础,对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定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高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效能和充分发挥县级人大工作的正能量,维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意义十分重大。

一、当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规格缺乏统一性。过去,虽然原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原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则大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这些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室),如我们百色市12个县(区)没有一个县(区)设立专门委员会,全都只设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室)。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组成,还是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另外,有的县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是“二线”,配备人员时不考虑县级人大工作实际需要,人数普遍偏少。一般的县人大常委会在编总人数均在20-30个之间,内设的工作委员会驻会或者参与日常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甚至有的是“一人委”。这些工委(室)实际上成了空架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其结果不仅弱化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家机关办事机构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

(二)机构名称缺乏规范性。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可以看出,机构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逐步设置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两者在具体性质和地位上有所区别。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然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名称五花八门,让人不得要领,加之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一种相对独立、封闭的境地,横向联系不够,确实存在着机构名称不一、各自为政的问题。如我们百色市12个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称作:办公室、信访办、法制工委、财经工委、代表联络工委、教科文卫工委;有的称作:办公室、信访办、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卫工委、财政经济城建工委、代表联络工委;有的称作:办公室、信访办、内务司法和城乡建设环保工委、财政经济和教科文卫工委、代表联络和民族工委;有的称作:办公室、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民族与教育科学文卫工委、代表联络工委。

(三)机构组成人员结构缺乏合理性。一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少,特别是法律、财政、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比较少,严重影响了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二是专职委员的比例低,许多兼职委员不能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的关系,很难适应日益繁重的人大工作需要。三是组成人员“官员”委员多,“群众”委员少,不能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意愿。

(四)主要领导职位设置缺乏科学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职位,目前各级各地的设置也不相同,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省、自治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都由同级的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省(自治区)委委员,个别省(自治区)任常委。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一般定为正厅长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委员。如我们百色市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专职,行政级别定为正处级,在同级党委内只任委员。乡镇人大主席均为专职,在同级党委内任副书记。从上述可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有的是专职,同时在同级党委任副书记;有的是专职,但在同级党委中只任委员;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有的确定为同级四家班子的主要领导的那一级,而有的只是确定为副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职位这样设置,不仅显得十分凌乱,没有章法,不规范,不权威,而且也不利于开展工作,不利于调动任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百色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和新的地方组织法,学深学透,弄懂弄通,精准把握重点内容和要求,努力做到学习安排统一、工作步调统一,形成整体合力,整体推进。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实质和新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及早向本级党委报告,及早安排布置,及早贯彻落实,注重依法依规设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

(一)注重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当前,我们百色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庆祝大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要求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的“6个切实防止”: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的要求,切实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一要优化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的结构。如目前我们百色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且其他副主任都不是本级党委委员。从表象看,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独立地位提高了,但在现实中的政治待遇和权力行使都非常尴尬和窘迫。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主任理应在党内占有一席之地,应该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或者同级常委,主要精力还是为党做好人大工作,常委会的党员副主任应是本级党委委员或者党委常委。从组织关系上理顺核心领导、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执行机关三者的关系,形成体制顺、心气平、指挥灵的新局面。二要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常委会委员专职化问题至关重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委员专职化,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可以有时间钻研人大业务,开展调研、进行视察,参加会议才能有保证,审议发言质量才高。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般为25至35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名额不超过45人。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要求。三要有合理的专业结构。人大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性强的工作,它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诸多学科。在选配组成人员时,不仅要有一定数量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多年从事党政工作的同志,而且要有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四要注重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要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从长远看,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应当与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任职年龄一样要求,适当增加相当数量至少能够任满两届、三届的年轻委员,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梯次结构,并逐步降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

(二)注重合理设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和优化其人员配备。要把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与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既按照新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的规定,又按照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好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的设置。一是按照中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结构的数量、人员编制、工作职责,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混乱状态。二是合理设置机构,重新编制“三定”方案。在组织机构建设上力争做到自治区、市、县机构对口、名称相同、编制适度、机制规范。笔者认为,我们百色市县级人大应设有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有5至6人;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设有办公室、信访办、选举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等3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每个工委(室)应有3至4人。

(三)注重县级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把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与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混乱、人员编制偏少、干部配备不合理的问题。要优化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着重选配预算审查、司法监督、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力量。二是善于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力量,确保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效。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担任常委会的预决算审查员、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委会的法律咨询员、选配当地各方面的专家担任各专委的委员,共同参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题审查和视察调研活动,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三是重视县级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与使用。严格对县级人大机关干部的考核与管理,把县级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县级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干部的多向交流,既要从外面引进政治素质好、文化素质高、社会经验丰富、工作技能强的干部到县级人大机关来工作;又要努力营造向外派送干部和及时提拔的机制,使县级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充满活力。□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