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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www.gxbsrd.gov.cn  2016-05-19 08:10  阅读:627945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工作能否有所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履职如何。今年,我们市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陆续展开,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那么,怎样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呢?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工夫。

第一,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积极引领乡镇人大干部夯实依法履职思想基础。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新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广西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政权机构的奠基石,在乡镇政权中居于主导地位,凡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都必须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执行乡镇人大的决定,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来实现乡镇人大所决定的发展规划和指标。同时,乡镇人大又是把乡镇党委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成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自觉行动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乡镇人大工作直接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保证。因此,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必须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积极引领乡镇人大干部夯实依宪依法履职思想基础,增强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按照宪法、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通盘考虑乡镇人大工作,不越权不越位,统筹安排,力戒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在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努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中,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

第二,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履职。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席和副主席所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要开展好乡镇人大工作,首要的是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规定的职责,这样工作才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才不会不越权不越位。新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广西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务,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第三十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必须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规定的职责,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积极引领乡镇人大干部彻底根除乡镇人大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的行为。

那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如何依法履职,才能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作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自觉置身于党的领导下,积极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坚持重大事情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围绕乡镇党委中心工作履行法定的职责。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乡镇人大在监督中要努力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监督政府工作,又要支持政府工作,进一步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为难,支持不代替,监督不对立,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乡镇人大要严格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多从党委政府的角度去思考工作,要切合实际,选准时机,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角度做好监督工作,通过得到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的支持不断推动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二是突出监督的重点。乡镇人大要严格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监督的内容不求多但求精。本着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一年监督几件实事,要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督促“七站八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下功夫。切实抓住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义务教育、土地流转、精准扶贫、公益事业建设等工作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政府整改,直到问题解决。三是严格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转变工作方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同于乡镇政府领导,是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开展活动的法定组织者。他的工作方式也不同于乡镇长,不是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而是依靠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必须强化务实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严格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经常深入到代表和群众中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树立求真、务实、高效的人大干部形象。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严格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转变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和运用符合乡镇人大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乡镇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四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创新开展乡镇人大工作。乡镇人大工作尽管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程序性,但也不能墨守成规,无所作为。乡镇人大要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创造性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人代会,主席团会等会议机制,提高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质量,真正做到有位有为有威。进一步完善代表活动机制,及时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切实发挥好代表作用。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监督效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工作评议和监督工作,实现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评议监督的实际效果,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人民政府和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积极引领乡镇人大干部严格依法履职。

一是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规定的职责。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广西新条例第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规定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引领乡镇人大干部纠正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的行为。

二是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五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但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而且还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引领乡镇人大干部不越权不越位,依法依规有的放矢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广西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引领乡镇人大干部纠正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的行为。

可是,最近笔者在阅读今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我市两个县《人大网》《基层人大》栏目刊登的640多篇关于乡镇人大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文章后发现,至今仍有不少同志对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内容了解和掌握不够到位,继续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这些文章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报道乡镇人大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如今年2月22日×县《人大网》《基层人大》栏目刊登的《××镇人大有条不紊抓春耕》、今年3月23日×县《人大网》《基层人大》栏目刊登的《××乡人大主席团监督三公经费开支》(按照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该是主席团组织安排代表去监督而不是主席团直接去监督)、今年2月25日×县《人大网》《基层人大》栏目刊登的《××镇人大开展返乡农民工计生工作》、今年3月15日×县《人大网》《基层人大》栏目刊登的《××镇人大加大特色农业发展力度》、今年4月26日×县《人大网》《基层人大》栏目刊登的《××镇人大“四举措”助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等等。这些报道正如去年8月27日×县《人大网》《探索交流》刊登一篇题为《浅谈乡镇人大“三虚”现象》的文章中所说:“乡镇一般设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且主席大都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定职责和现实需要不相匹配。乡镇人大工作依然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没有固定的模式和规范化的议事制度,工作的随意性大。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工作一盘棋的结局下,大都分管了党政的具体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监督职能错位。”因此,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要认真理会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精神实质,明白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而是临时机构,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以依附会议形式存在的。只有这样,才能引领乡镇人大干部依法依规认真纠正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的行为,才能使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努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中发挥正能量。

总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只要能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行使法定职权,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投入乡镇人大工作,努力推动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既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扎扎实实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一定能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就一定能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努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