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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当好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www.gxbsrd.gov.cn  2016-05-26 11:21  阅读:629601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今年,我们市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陆续展开,县级(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选举产生县级(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这个班子的班长,县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开创工作新局面、树立县级人大常委会新权威、展示县级人大常委会新形象,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责任重大。同时,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能力和素质高低对常委会班子的工作影响也很大。那么,怎样才能当好县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呢?笔者认为,务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唱好主角,当好表率

作为一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把新时期县级人大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就要端正思想,找准自身角色定位,唱好主角,当好表率。这样才能体现自身价值,才能当好一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不仅仅是组织领导者,还是工作的决策者,如果不懂业务就难以带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难以与党委中心工作合拍,人大工作就难以创新上水平。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是新当选的主任)要变外行为内行,在开展工作中,要主动加强学习,学习宪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人大理论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努力成为行家里手。

一要加强宪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打好依法履职基础。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只有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熟悉和掌握它们的主要内容,才能打牢依法履职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当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对这4部法律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应该掌握它们的主要内容。如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2010年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了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8:1—4:1—1:1)。地方组织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它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它是依法产生国家机关人员的重要法律。监督法是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法律。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以及对代表的监督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只有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地方人大工作规则和程序,把握地方人大工作特点和规律,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二要加强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思也依法、言也循法、行也合法。作为一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只有从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出发,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到思也依法、言也循法,才能做到行也合法。因此,要不辱使命,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人民群众有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感、依靠感,从而激发起人们自觉了解人大、学习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讲人大话的热情。同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带头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办事,热爱人大工作、钻研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做人大知识、人大工作和规范人大用语的专家,做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率和模范,为消除人大用语不规范、概念混淆等现象尽职尽责。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容易混淆(误用)的常用语:

(一)机构名称误用

1.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出现机构名称混淆的这种现象,都是与领导讲话以及各种媒体宣传用语不规范有关。往往人们都以为领导讲的、报纸网络登的、电台电视台播的都是对的。其实不然。还有人说“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说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话,那么,我国就会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个地方就会有两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有悖法理,在逻辑上也是有误的。

2.把“人大常委会机关”误称为“人大机关”、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误称为“人大办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不设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二)会议名称误用

1.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误称为“人大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主任会议”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法定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会议。因此把“主任会议”称为“人大主任会议”是错误的,正确说法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简称为“主任会议”。

2.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正式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会议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对于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通常采用机构+会议的模式来定名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 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 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

(三)职务称谓误用

1.把“人大代表”误称为“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依据代表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误称为“人民代表”。

2.把“列席人员”误称为“列席代表”。“列席人员”是指依照法律和惯例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用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因此,“列席人员”不能称为“列席代表。”

3.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误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不设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要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乡镇才有人大领导)。

(四)选举任免用语上的混用

选举任免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任免用语是特定的、法定的,不可混用。

1.“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混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和“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冠以“任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对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的任命,适用“决定任命”;而批准“任命”只适用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可见,这三者有严格的区别。

2.“代表候选人”与“独立候选人”的混用。2003年初,深圳市福田区人大换届选举中,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王亮,被选为该区人大代表。《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1日)以(独立候选人王亮直接参选高票胜出)为题作了报道。选举法中没有“独立候选人”的表述,只有“选举人”、“被选举人”、“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提法。显然,作者把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冠以“独立候选人”是不对的。

3.“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混用。“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法律界限在于,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表决人事任免是不能另选他人的,只能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五)其他概念误用

1.把“议案”误称为“提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有“议案”、“提案”提交,容易导致“议案”、“提案”不分,将二者混为一谈。“议案”是人大的专门术语之一,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2.把“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误称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不只是参政,还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不只是议政,还要通过集体行使职权,决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所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说法不正确。参政议政是政协委员主要职能之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3.把“县人大会议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误称为“县人大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都用“审议”,不用“审查”。可是,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听取和审查”至今一直没有修改。我认为,如果是用“审议”好过“审查”,为什么那么多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修改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呢?这样做,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何在?虽然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是立法的质量并不高。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它,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加强法律修改和完善工作,努力实现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应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多修旧法慎立新法。对现行法律,应全面进行立法后评估,根据执法和司法实践暴露出的法律缺陷问题,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从理论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只有在不断修法中接近完美的法律。由于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通过实施后要总结成功经验,对做法成熟了的,就要及时进行修改,使其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使其用语、结构、体例更加准确、精炼、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完善监督法。监督法的出台,虽然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小化了监督主体,没有不服从人大常委会监督者的法律责任规定,监督的法律程序具体化的东西不多。通过近十年的实施,应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有益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和完善以监督法为核心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体系,补充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作出明确的、完整的、有实际意义的、可操作的规定,并且规定对拒不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者应追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使监督法更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底气更足。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维护妇女土地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应专门就《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全国性法律进行法律冲突和立法协调的研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减少和避免法律相互抵触和不协调的内容,实现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互相衔接。

4.把“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误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如把“热烈祝贺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误称为“热烈祝贺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5.把“建制村”误称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的义务和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颁布实施到现在已18年,不要再用行政村了。如果为了防止村与自然村的混淆,就应该用建制村。

6.把“对某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误称为“对某某法开展执法检查”。如“对森林法开展执法检查”就是“对森林法开展执行森林法检查”,这是一个同义反复(语法错误)。

7.把监督与支持混为一谈。把“监督”说成“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支持。《辞海》解释:监督的意思就是“监察督促”,《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察看并督促”。我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实施的监督。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法律上,二者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解释:支持就是“给以鼓励或赞助”。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给以的肯定和鼓励。我认为,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确定为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强调监督就是支持,违背了我国的宪政制度理念,在法律上混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同时,要慎用或最好不用“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前者意为:在支持之中监督,是为支持而监督,支持在先,监督于后。后者意为:在监督之中支持,或者说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支持,监督就要支持。但联系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性质和地位,我认为,这样的理解以及基于这种理解所付诸的实践,实际上并没有明晰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两者的关系。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强调支持而淡化、排斥甚至取消监督的现象。支持不具有法定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仅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职责,而监督,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职责,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权力,监督的基本功能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其价值和意义是仅作为一种职责的支持所不能比拟的。

三要以自己的学习行动,带动班子成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的学习,形成学习的良好氛围,打造学习型机关。学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自学。比如新当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对县级人大工作比较生疏,就要像小学生那样从头学起,对整体法律法规要普遍浏览、重点法律法规要反复学习、常用法律法规就要死记硬背。只有这样,才能为思也依法、言也循法,行也合法夯实基础。其次,是积极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的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培训,掌握人大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再次,是在日常工作中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经常深入到委室了解大家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大家讨论交流,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提高自己工作水平。总之,只有扑下身子学,才能进入角色,才能以自己的学习行动,带动班子成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的学习,形成学习的良好氛围,打造学习型机关,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二、找准位置,有位更有为

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神圣而庄严,人大工作艰巨而繁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找准自身角色定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清楚该干什么事,思索怎样把事干好,从思想上强化制度自信,从措施上强化履职实效,从行动上强化使命担当,从保障上强化党的领导,才能开创县级人大工作新局面。作为一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如何找准自身角色定位,有位更有为。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维护核心坚定一致方向。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和依靠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维护党委核心,确保方向一致。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务必带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党委决策与人大常委会决定相一致,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实施。

  一是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这既是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主要形式,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党的主张集中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指针。而另一方面,只有把党的主张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定程序,变为法律法规或决议决定,变成国家意志,才能有普遍的约束力。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积极带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指示,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委的主张和意图,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二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人大工作。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毫无疑问,也是人大工作的中心,任何时候都要服从这个中心,服务这个中心。但是,由于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职能、权限不同,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自担负的任务,开展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应有所差别。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人事任免职权,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当前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行使职权,对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新办法、新举措,都应依法给予支持和保护,以达到保护改革、促进发展、惩治腐败,真正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充分利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优势和人才优势,抓好事关国计民生的、全局的大事。要特别注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十三五”规划的实现。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言,除了按上面的精神做好调查研究依法履职外,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他首先是代表,而宪法、法律规定代表还要履行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代表的身份参与经济建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虽然,这个参与和党委、政府领导的参与应有差别。但是,在服务大局上,一定要发挥“一线状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从各县(市区)的实际出发,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加快项目建设、助推产业发展上争当主力。目前,县(市区)“十三五”规划已经开启,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积极组织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开启之年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同时,要在担当使命中强化人大工作地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引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牢记使命、主动担当、积极履职,真正呈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展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形象、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

  三是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县级党委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活动来实现的,而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是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准备作出的决议决定,事先都要经同级党委审批。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向党委报告,使困难和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

  四是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贯彻党委的主张。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贯彻党委的主张,保证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的实现和落实。

五是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积极带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将党委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意志,不断提高县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干部的公信力。

二要坚持依法敢于和善于监督。在依法履职上,要创造一流业绩。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找准自身角色定位,做到有位更有为,积极带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监督上求实效。县级人大常委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是处理好三家班子关系的关键。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人事任免三项职权,从大的方面来说,都包含着监督的性质,是人大常委会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的工作,是行使其他各项职权的必要条件。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都有所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要使监督取得好的成效,并非易事。现在,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的关系不那么融洽,甚至僵持,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欠妥,一味摆着监督的架势,而政府又缺乏虚心。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积极引领本级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委员注重监督的科学性,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对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的关系十分重要。敢于监督,就是要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善于监督,就是要讲究监督形式的正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敢于监督是基础,善于监督是保证。如果不敢于监督,就谈不上善于监督,反之,不善于监督,也就难于实现监督的目的。因此,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在监督实践过程中,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式、方法和效果。我们县级人大常委会应主动加强同政府的联系,遇事多商量、多沟通,对重大问题尽可能求得一致的认识。对需要依法纠正和处理的问题,既严肃指出,又对问题的性质、程度、责任作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定论,使人心悦诚服。在调查处理问题时,注意维护政府的权威。当遇到有些问题认识不一致时,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的协调下解决,防止简单急躁。对于法律规定应由政府行使的职权,不越俎代庖,以保证政府工作高效运行。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这是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根本保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对监督中提出的重要问题,报党委审批后才转给政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也是调查研究的过程。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监督要多做事前工作,多听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不搞突然袭击。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善于集中代表和群众的智慧,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准确有效地搞好监督。四是坚持重大事项的全过程监督。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督,而且要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不仅要加强宏观监督,而且要加强中观、微观的监督,以达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三、做好当家人,带好一班人

县级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真正做到当好家,领好路,管好人,办好事,就要突出重点、盯住难点,并积极探索和掌握县级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齐心协力做好县级人大工作。

一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首先是一名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权力来自人民,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要当好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就必须树立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的观念,并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基层有困难,要敢于直言,下边有情况,要如实反映,群众有意愿,要严格督办,认真督促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县级人大工作真正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二要尊重代表权利,当好代表工作的策划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县级人大工作的基础。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时刻把代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积极引导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作用,当好代表工作的策划人。要有计划地开展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综合素质。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代表工作制度,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与视察活动等制度,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调动代表的依法履职热情。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调查、民主评议、执法检查、案件庭审旁听等活动,积极开展代表公示和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认真组织年度“优秀代表和优秀建议”评选活动,大力宣传代表先进典型事迹。通过这些举措来提高代表的依法履职热情。另外,今年是市、县、乡人大换届之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选举工作,严把代表“入口关”、“质量关”,严把选举“组织关”、“监督关”。

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好常委会的当家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工作的运作方式不同于党委、政府,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责任制。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改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适应角色变化,要从习惯凭行政手段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从习惯于抓具体业务工作转变到善于抓宏观问题上来,从习惯于行政首长直接处理问题转变到发挥集体作用上来,要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己的威望、人品来影响同志,靠诚信、感情来感化同志,靠事业心、责任感来带动同志。无论是决定重大事项、进行人事任免,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大事要在领导层中多沟通,并问计于群众,力求认识一致;小事、具体事交由各工委室承担,做到分工授权,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级常委会主任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持常委会工作正常运转。一个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几十个人,管理好了能起大作用,管理不好会起反作用。如何使这样的一个常委会成为有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常委会,首先要依靠党的民主集中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把这一法宝运用到工作中去,才能有组织保证。在工作中,常委会主任要坚持大事集体研究,具体工作分工负责,切实做到人人有事做,个个有责任。坚持议事规则,保障议事质量。一个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几十个人,人多主意多,人多思想也多,要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统一思想,保证质量,围绕主题不岔题,敞开思想不乱讲,就要制定并坚持执行议事规则,使大家既能畅所欲言,又能遵守议事规则。每次主任会议要讨论通过的议题事先和分管副主任及委室沟通,然后通知与会人员会前做好准备,这样召开会议,时间才会短、效率才会高,形成决议才会快。同时,要抓好常委会班子的团结,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人能自觉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形成工作合力。常委会主任要讲大局,看主流,有善忍之量,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与人为善,能听取不同意见,诚心接受批评,同时要做到敢抓敢管,对不良倾向及时批评,扶正压邪,始终保持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在平时的工作中,常委会主任对待别人的批评,要做到大肚能容,批评别人要和风细雨式的,要通过讲道理来解决问题,以达到精诚团结的目的。

四要加强机关管理,当好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人民群众的期望很高。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完成肩负的重任,就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身要硬,经得住权力和改革开放的考验,经得住美色、金钱、名誉、物质的诱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安心本职岗位,专心人大工作,严于律己,淡泊名利,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要时刻提醒和教育常委会组成人员,珍视人民赋予的权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勤勉工作,务实为民,用实际行动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管理,指导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形成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井然有序的工作机制。在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狠抓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程序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会议议事规则、代表工作联系、财政预算监督、审议意见督办等一套科学合理、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使人大工作运行机制更加符合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特点,保证县级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要坚持一贯作风,搞好自身建设,树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良好形象。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积极带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继承优良传统,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勤学习,敢创新,树形象,打造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高素质人大干部队伍。

总之,要当好一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除了要有良好的自身素质、大公无私的精神外,最关键是要端正思想,找准自身角色定位,把握方向,崇向宪法,敬畏法律,严格依宪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推动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才能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努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中,充分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正能量,才能体现自身价值,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