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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干部及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当做运用人大规范用语的表率

www.gxbsrd.gov.cn  2012-12-15 10:50  阅读:748516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 李 琴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近年来,各种媒体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使人大知识进入了千家万户,人大制度也越来越深入人心。但稍一留神,便可以在媒体、文件、领导讲话以及日常交流中发现一些不规范、不恰当的提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各种提法、术语是由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所明确的,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如果在宣传报道、文件材料中经常出现一些不符合人大的性质地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法,就会误导受众,削弱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权威,从而给人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注意避免出现这些不规范的提法,当做运用人大规范用语的表率。

  一、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容易混淆的常用语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程序性强,规范性强,容易混淆,难于掌握,我们在撰写人大宣传报道、人大公文中时常出现用语错误、不规范的问题。不规范的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不但影响人大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而且也影响人大宣传报道的可读性和人大公文的准确性。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机构名称误用

  1.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出现机构名称混淆的这种现象,都是与领导讲话以及各种媒体宣传用语不规范有关。往往人们都以为领导讲的、报纸网络登的、电台电视台播的都是对的。其实不然。还有人说“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说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话,那么,我国就会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个地方就会有两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有悖法理,在逻辑上也是有误的。

  2.把“人大常委会机关”误称为“人大机关”、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误称为“人大办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不设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二)会议名称误用

  1.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误称为“人大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主任会议”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法定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会议。因此把“主任会议”称为“人大主任会议”是错误的,正确说法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简称为“主任会议”。

  2.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正式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会议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对于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通常采用机构+会议的模式来定名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 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 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

 (三)职务称谓误用

  1.把“人大代表”误称为“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依据代表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误称为“人民代表”。

 2.把“列席人员”误称为“列席代表”。“列席人员”是指依照法律和惯例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用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因此,“列席人员”不能称为“列席代表。”

  3.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误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不设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要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乡镇才有人大领导)。

  (四)选举任免用语上的混用

  选举任免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任免用语是特定的、法定的,不可混用。

 1.“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混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和“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冠以“任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对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的任命,适用“决定任命”;而批准“任命”只适用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可见,这三者有严格的区别。

  2.“代表候选人”与“独立候选人”的混用。2003年初,深圳市福田区人大换届选举中,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王亮,被选为该区人大代表。《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1日)以(独立候选人王亮直接参选高票胜出)为题作了报道。选举法中没有“独立候选人”的表述,只有“选举人”、“被选举人”、“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提法。显然,作者把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冠以“独立候选人”是不对的。

 3.“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混用。“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法律界限在于,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表决人事任免是不能另选他人的,只能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五)其他概念误用

  1.把“议案”误称为“提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有“议案”、“提案”提交,容易导致“议案”、“提案”不分,将二者混为一谈。“议案”是人大的专门术语之一,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2.把“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误称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不只是参政,还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不只是议政,还要通过集体行使职权,决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所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说法不正确。参政议政是政协委员主要职能之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3.把“县人大会议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误称为“县人大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都用“审议”,不用“审查”。可是,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听取和审查”至今一直没有修改。我认为,如果是用“审议”好过“审查”,为什么那么多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修改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呢?这样做,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何在?虽然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是立法的质量并不高。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它,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加强法律修改和完善工作,努力实现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应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多修旧法慎立新法。对现行法律,应全面进行立法后评估,根据执法和司法实践暴露出的法律缺陷问题,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从理论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只有在不断修法中接近完美的法律。由于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通过实施后要总结成功经验,对做法成熟了的,就要及时进行修改,使其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使其用语、结构、体例更加准确、精炼、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完善监督法。监督法的出台,虽然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小化了监督主体,没有不服从人大常委会监督者的法律责任规定,监督的法律程序具体化的东西不多。通过几年的实施,应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有益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和完善以监督法为核心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体系,补充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作出明确的、完整的、有实际意义的、可操作的规定,并且规定对拒不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者应追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使监督法更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底气更足。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维护妇女土地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应专门就《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全国性法律进行法律冲突和立法协调的研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减少和避免法律相互抵触和不协调的内容,实现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互相衔接。

  4.把“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误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如把“热烈祝贺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误称为“热烈祝贺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5.把“建制村”误称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的义务和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颁布实施到现在已14年,不要再用行政村了。如果为了防止村与自然村的混淆,就应该用建制村。

  6.把“对某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误称为“对某某法开展执法检查”。如“对森林法开展执法检查”就是“对森林法开展执行森林法检查”,这是一个同义反复(语法错误)。

  7.把监督与支持混为一谈。把“监督”说成“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支持。《辞海》解释:监督的意思就是“监察督促”,《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察看并督促”。我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实施的监督。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法律上,二者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解释:支持就是“给以鼓励或赞助”。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给以的肯定和鼓励。我认为,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确定为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强调监督就是支持,违背了我国的宪政制度理念,在法律上混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同时,要慎用或最好不用“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前者意为:在支持之中监督,是为支持而监督,支持在先,监督于后。后者意为:在监督之中支持,或者说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支持,监督就要支持。但联系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性质和地位,我认为,这样的理解以及基于这种理解所付诸的实践,实际上并没有明晰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两者的关系。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强调支持而淡化、排斥甚至取消监督的现象。支持不具有法定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仅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职责,而监督,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职责,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权力,监督的基本功能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其价值和意义是仅作为一种职责的支持所不能比拟的。

 (六)乡镇人大工作必须理清的问题

  搞好乡镇人大工作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现实的呼唤。但是,目前在乡镇人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不尽清晰的地方和不规范的提法,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和规范。如有的地方仍然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常设机关,制定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成员工作守则,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坚持联系代表小组、联系选民制度,坚持每个月到所联系的代表小组,走访代表和选民一次,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和选民排忧解难”。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全力推动我市乡镇人大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贯彻好新条例关键在于思想认识。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的发展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辩证过程。对认识发展过程所持的态度,决定了人们的思想认识,决定了人们对事物的态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个新条例是我们广西乡镇人大工作的一个地方性法规,是我们广西乡镇人大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要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1)思想认识到位,是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实质的关键。围绕新条例,抓好学习领会,贯彻实施推进乡镇人大工作,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思想认识到位,是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好新条例的前提和基础。思想认识到位了,才能使我们充分领会新条例对进一步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使我们边学习边改正,学深学透,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背景、新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时代特征等,为在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中贯彻实施好新条例奠定坚实的基础。反之,只是肤浅学习,做些表面文章,对新条例学习领会得不深不透,对乡镇人大工作就会老一套,仍将乡镇人大主席团当作常设机关,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继续取代乡镇人大行使职权。对此,我们务必下决心依法依规认真纠正。

  (2)思想认识到位,是谋划贯彻实施新条例举措的基础。新条例是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保证乡镇人大工作沿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好新条例,对改变乡镇人大工作职责不明,任务不清,越权越位的现状,扭转乡镇人大工作的混乱局面,依法将乡镇人大工作重新引导到规范化轨道上来,显得特别的重要。新条例颁布实施,为我们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我们规范乡镇人大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规依据。对新条例的重要性、规范性的认识到位了,就会信心十足,依法依规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就能制定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贯彻实施意见或举措,就能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向前发展。

  (3)思想认识到位,是不断强化实施新条例精神的根本。把新条例贯彻落实到各自实际工作中去,认真消除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越权越位的现象,坚决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全力推动乡镇人大工作科学发展,是我们当务之急的工作任务。因此,必须强化贯彻实施举措的落实,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加强组织领导;三要加强县乡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四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总之,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乡镇人大工作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才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切实按照上级的要求,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才能依法依规把乡镇人大工作做好。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确保不越权不越位,才能加强对贯彻实施新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新条例的行为,才能杜绝违反新条例行为的发生,才能使乡镇人大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学习贯彻新条例认真纠错不含糊。

  (1)要学习宣传新条例,认真纠错不含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专门就乡镇人大工作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也是乡镇人大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掌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以新条例指导乡镇人大宣传工作。一要认真学习宣传新条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要对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纠正乡镇人大新闻宣传的错误用语。2009年9月以前,我市所有乡镇人大主席团都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修改前的条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也作了的规定,新修订的条例依法删除了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常设机关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再作为乡镇人大常设机关。因此,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务必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乡镇人大新闻宣传的错误用语进行纠正。

  (2)要熟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规范乡镇人大宣传用语。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此,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熟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法定职责,依法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宣传报道用语。

  (3)必须依法依规理清的问题。

  ①关于乡镇人大主席的名称。乡镇人大主席不是主席团主席,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一要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内容,宣传用语要规范。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该条例过去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常设化不合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再负责处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因此,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熟悉和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即: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年初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乡镇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召开一次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主持召开预备会;选举产生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等。预备会选举产生的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认真主持召开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期间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所提出的议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只有熟悉和掌握了这些职责,才不会出现宣传报道用语的错误。二要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的内容,宣传用语才不会出错。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是,依法召集主席团会议;协助选区选民依法补选、个别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视察,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交办的工作。乡镇人大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主席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只有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宣传报道用语才不会出错。

 ②关于乡镇人大的挂牌。全国还有不少的乡镇人大挂“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按照地方组织法,乡镇人大应该挂牌为:“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是因为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临时机构,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即开会存在,不开会就不存在。因此,不能挂“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

 ③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关于乡镇人大何时召开,如果是换届,应该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如果是每年的例会一般要在3月底前开完。如果临时召开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④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问题。例会会期至少需要两天,专题人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期的确定以开好会议为准,不能只赶时间,把人代会开成图简单、走形式的会议,更不能既是人代会,又是乡镇工作安排会,眉毛胡子一把手抓。

  ⑤关于主席团的组建。主席团由5至9人组成,主席、副主席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政府镇乡长不作主席团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务。

 ⑥关于人大工作报告的名称。目前,全国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名称的不统一,有的是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也有的是乡镇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的全称应该为“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

 ⑦关于谁作工作报告的问题。本来这不是一个问题,但由于乡镇干部调动频繁,以致谁作报告也成了问题。我认为,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调离了本行政区域,那么工作报告必须由其副职来作。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没有调离本行政区域、只是变动了工作岗位,则在议程安排上,应由他们作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然后再接受辞职。

 ⑧关于辞职问题。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如果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调离,应由辞职人向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大会决定。如果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域,按照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那么主席、副主席职务也就相应终止,因而不需要再辞职,只需要由主席团发出公告即可。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异动。不管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还是主席、副主席都必须提出辞职请求,并经过大会通过。

 ⑨关于是否需要在会议上答复代表建议意见的问题。多年来,一些乡镇都是采取在人代会上直接答复代表的方式。往往这种答复就成了办理,会后,没有去落实。代表建议的办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人代会上可以对上一次大会提出的代表建议办理作专题报告。

 ⑩拟任人选需不需要组织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读组织的推荐名单。组织部门可以向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介绍候选人的表现情况。各代表团可以把组织的情况介绍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传达,但是,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不能在大会上进行宣读。

  二、必须依法依规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

  (一)出现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不规范原因及形式

  1.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不规范的原因。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崭新的制度,是一种新事物,许多人对它还不很了解。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繁多复杂,程序性强、规范性强,不好掌握。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委员;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光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领导的设置就这么复杂,真不好掌握。

  (4)各新闻媒体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重视不够,每年宣传部门的宣传工作计划都没有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列入,各新闻媒体没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栏目。

  (5)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认识度、依靠度还不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性还不很强。

  2. 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不规范的形式。

  (1)简单类比式。如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模式简单类比,杜撰出“常委会议”不规范的人大用语。

  (2)臆想式。对有关人大的词语不做认真的分析,仅凭组成词语的各部分的通常意义主观的猜测某些人大用语的含义。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于人大常委会的制度”。

  (3)以偏概全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某个范围内适用的含义不适当地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民族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的权力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有人据此概括出:“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享有立法权”这一不规范的结论。

  (4)不当简化式。把不该简化的词语强行简化,使其改变了法定的意义。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简称“人大常委会主任”),简化为“人大主任”。从而使人们误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也设主任这一职务。

  (5)不当推理式。按照错误的逻辑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如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人就推论出:“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是:“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6)张冠李戴式。混淆了有关的权力主体。如“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大监督的主体”)。又如:“主任会议批准了对人大代表的逮捕(应当是: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人大代表的逮捕”)。

  (7)疏忽大意式。对组字相近、意义相似的词语不认真辨别,选用了错误的词语。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但是实际工作中,全都表述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是不符合组织法规定的。

  (8)本末倒置式。颠倒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及其常委会请求或者劝说“一府两院”解决问题的误解。

  (二)必须努力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

  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就是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所用的语言。我认为,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的规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用语的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的运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二是行业用语的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是普通语言的一种,是一种行业用语,应当既符合普通语言、又符合行业用语的规范要求。常言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我们作为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话可不能乱说,一定要学习掌握好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规范的用语。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语言这东西不是随便可以学好,非下苦功不可。

 1.必须提高认识,带头按人大制度规定办事,带头讲规范的人大话。

  (1)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依法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要从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出发,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辱使命,依法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人民群众有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感、依靠感,从而激发起人们自觉了解人大、学习人大知识、说人大话的热情。

  (2)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更加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实践中做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率和模范,带头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办事,带头讲规范的人大话。

  (3)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振奋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人大工作、钻研人大业务,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知识、人大工作、人大规范用语的专家,努力营造规范人大用语的良好环境,以此逐步影响和带动全社会认识人大、理解人大、尊重人大、依靠人大、自觉学习人大知识和规范的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

  (4)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作为是宣传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其摆上重要的位置,研究人大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并认真实施人大宣传的规划和计划,使人大宣传做到有目标、有组织、有保证。人大宣传要具有针对性、目的性和艺术性。要扩大宣传范围、增加宣传内容,延伸宣传效果,使人们了解人大工作的正当性、合法性、国民性、艰巨性、历史性,不但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内容深入人心,还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的形式和规范的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也深入人心。

  2.必须注意人大宣传报道与人大公文用语的规范。

  (1)不把“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各位委员”。

  (2)不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称为“委员们认为”。

  (3)不把“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称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不把“会议决定”称为“委员们决定”。

  (5)不把“会议通过了”称为“委员们通过了”。

  (6)不把“人大代表”称为“人大会代表”。

  (7)不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说成“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及:连接名词或名词性词组,表示并列关系,相当于‘跟’‘和’意思;及其:连接名词或名词性词组,表示后者对于前者有从属关系(其:代指‘及前面的人或事物’)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称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及其’的意思,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8)不把“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或“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说成:“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

  (9)不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说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10)不把“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称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

  (11)不把“人大常委会党组”称为“人大党组”。

  (12)不把“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称为“市、县人大办”。

  (13)不把“主任会议讨论”称为“主任会议审议”。

  (14)不把“依法治国”称为“以法治国”。

  (15)不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说成:“人民代表大会是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

  (16)不把“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说成:“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17)不把“依法接受监督”说成“自觉接受监督”。

  (18)不把“选举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说成:“选举出席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不把“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说成:“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

  (20)不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说成:“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

  (21)不把“人大代表应当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说成:“代表应当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宪法和法律应当是相应国家机关的职责。如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需要有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具备法定的条件,承担法定的后果等,这些都不是作为个体的人能承担的,作为普通的个人,只能是遵守国家的法律。代表虽然不同普通的公民,但也没有执行国家法律的职责,他们只能是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积极为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提供条件。代表法第4条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2)不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说成:“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形式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

  (23)不把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说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代表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为了杜绝或减少人大宣传报道、人大公文中的差错,我们人大干部和从事人大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人大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加强人大制度和知识的学习,了解和熟悉人大工作的内容、操作程序、专业规范用语,做规范人大宣传报道、人大公文用语的表率。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