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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www.gxbsrd.gov.cn  2013-01-29 09:26  阅读:734597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谈谈如何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2013年1月)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要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就必须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四个观念”,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代表观念既体现人大代表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也体现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态度。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要树立以下“四个观念”。

(一)要树立代表观念。要时刻牢记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代表代表的是人民,而不是代表自己一个人,不是个人行为。代表发言不是简单的个人意见,不能随意,乱说一通。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责任和使命,要为民代言,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二)要树立大局观念。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所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事项,关系到人民利益的根本大事。因此,人大代表要有大局观念,要努力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坚持从国家、本行政区域及其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根本利益出发,在遵循全体人民利益的前提下,代表本区域的整个利益,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反映本区域的具体利益和真实情况。

(三)要树立法律观念。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宪法、法律尤其是代表法明确赋予了人大代表一定的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形式、程序。因此,代表的言行必须规范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也只有这样,才能言之有据,议之有理,行之有效。

(四)要树立责任观念。人大代表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直接决定者,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参加作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因此,人大代表必须不断增强对国家和对人民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不断增强依法履职意识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代言人”,要实现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充分发挥作用的目标。人大代表在增强履职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的同时,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和职业工作的关系

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不是职业代表制。代表当选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者工作,其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然用于职业工作。这就要求代表要摆正代表职务与职业工作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各自的工作单位发挥模范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他必须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注意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重,注意不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来看,人大代表必须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感,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肩负起这项光荣的使命,不能借口工作忙而贻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同时,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力。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就是说,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其罢免。关键是应当形成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应当成为人大代表的自觉行动。

(二)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整体和局部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就应当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代表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人大代表又要有全局观念、整体意识、长远考虑,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代表和服从的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要求的,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换句话说,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仅是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既要充分考虑和反映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代表本行政区域的整体利益,遵从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集体的意志,就是代表利益的取向,也就是代表所代表的根本利益。代表应当站在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向人民群众作宣传和解释工作,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并实现全局的利益。

我国的改革开放进行到今天,在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使社会阶层的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导致了利益与需求的多元化。这些必然要反映到代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来。人大代表必须通过学习和提高,正确处理好代表谁的问题,要在履行职责时,既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代表一定要珍惜和用好手中的权利,避免受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三)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和个人行为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重要人事选举和任免权与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因此,它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或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大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就是说,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代表个人也不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自己了解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要特别注意,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每个代表都要摆正自己在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位置,懂得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来保证人大工作的活力和效率。

(四)处理好参加人大会议工作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包括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推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参加审议讨论和表决的必要准备。如果没有闭会期间的积极的代表活动,代表就很难深入地体察民情、掌握民意,就不可能全面准确地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带到人大会议中去;由于知情知政不够,代表在审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就难以做到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就会影响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效率;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代表就难以在人大会议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现实中,一些代表对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够积极,给予重视和保证不够,甚至出现“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的现象。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是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工作的重要基础,不能形成“两张皮”,而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否则,代表就不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就可能辜负人民的重托。

三、努力做到“四个到位”,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履职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人大代表要注重提高素质,努力做到“四个到位”。

(一)认识要到位。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石,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出席大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会,而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工作,参加闭会活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活动,而是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不仅要有光荣感,更应有责任感。要深刻领会人大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工作和人大代表活动的具体内容。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两方面内容,即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依法所做的工作,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职责。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职务。人大代表职务就其性质来说,是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通过代表执行职务来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作用的。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一种政务活动,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法定职务。人大代表职务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职责是法定的,代表执行职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人大代表的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代表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所应尽的义务。各级人大代表都有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权利,有参加人大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的权利等,同时,这也是代表积极认真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是一种常任的职务。人大代表不仅要在人大会议期间做好代表工作,而且在闭会期间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当选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者工作岗位,这样便于联系人民群众,便于结合本职工作发挥作用,也便于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势。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各项权利的行使、各项义务的履行,都是在从事代表工作。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所开展的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在自己参加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从一定意义上说,代表活动是代表工作的必要准备,是代表在人大会议上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重要内容。

(二)学习要到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质,科学的思维方法,较强的工作能力,求真务实的精神。为此,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学习人大业务知识,练好履行代表职责的基本功,提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和水平。1.要学习掌握人大代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2.要学习掌握什么是代表议案。3.要学习掌握提出议案需要注意的要求。4.要学会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5.要学会审查政府工作报告。6.要学会审查政府预算。7.要学会审查预算收支是否平衡。8.要学会审查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9.要学会审查预算超收收入的支出方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合适。10.要学会审查转移支付是否合规合理。11.要学习掌握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内容。12.要学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议案。13.要学会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4.要学会抓住关键环节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5.要学会做好审查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准备工作。16.要学会抓住重点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17.要学会在审查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联系要到位。人大代表要了解民意、反映民声、维护民利,必须永远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时刻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这是人大代表的力量源泉。要通过会议、视察、调研、走访、信函、媒体等形式,经常了解群众的要求,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并科学地分析、归纳和总结,使之条理化,积极反应呼吁督促解决,树立“为民代言、为民办事”的良好形象。

(四)工作要到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该落实到代表工作中。代表人代会期间,认真审议各项报告。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这是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四、充分发挥“四个作用”,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要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在自己生产、生活活动中,要与群众打成一片,广泛了解、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在维护社会和谐,增强党和政府与群众密切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二)要发挥参与决策的作用。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所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也只有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才能得以实现。代表对人大会议上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直接关系到这些议案、报告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反映着人大代表参加决策的能力和程度。因此,人大代表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客观反映群众的要求,积极参加大会各项议程的讨论、审议和表决,发挥好参与形成国家意志和决策的作用。

(三)要发挥监督协调作用。一是积极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发挥好监督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尽力协作“一府两院”推进工作,发挥好协调作用。

(四)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人民中先进的一部分,有代表性,综合素质比较高。人大代表必须建立在人民群众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每一位人大代表要十分珍视这种信任关系,维护好这种信任关系,从而增强模范带头的意识和责任感。只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努力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执行好代表职务,发挥好代表作用,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总之,只要牢固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到位”,充分发挥“四个作用”,就一定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