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流探讨  >>  怎样完善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怎样完善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www.gxbsrd.gov.cn  2017-06-15 08:27  阅读:629549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韦艳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无法定参会的公民凭有效证件,通过自愿申请、组织者邀请等方式,经批准后,参与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公民旁听就是人大工作向社会公开、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可是,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实施中都不尽相同,效果不太理想。因此,必须完善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应在立法层面上进行规范,使其有法可依。

一、必须直面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实施以来,并未完全取得预期效果,除了因为一项新制度需要时间历练外,该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立法工作滞后。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设置旁听席,我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能是见机行事,相互借鉴,行动相对保守,做法不尽相同,容易被误解为是一种临时性的工作,公众的参与热情不高愿望不大。二是宣传工作力度不够。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工作部门只是发一个公告,对旁听的内容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等,宣传得很少,很多公民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或者认为旁听就是一种政治作秀,提不起兴趣。三是对旁听的限制过多过严。其一,是年龄和名额的限制。如大部分只允许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参加,名额设定上限等。其二,是身份的限制,总怕出啥岔子。其三,是报名手续的限制。如规定公民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方报名,审查手续过于严格等,造成一些特殊群体难以申请,繁琐的程序也容易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这只是作秀。其四,是旁听范围的限制。公民能否旁听人大常委会所有的会议,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只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部分会议,而不允许旁听每次会议;有的规定只允许旁听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而不允许旁听分组会议;有的规定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来决定。笔者认为,作出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和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可能涉及一些所谓不宜公开的内容等方面原因的考虑。但这里面临一个民主的公开性问题。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就是以集体会议的方式,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它如何代表人民,怎样行使职权,这正是公民旁听所要知道的内容。一般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大多不涉及国家机密,而恰恰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理应公开其议事、决策的全过程。如果人大常委会会议仅仅是部分公开,一遇上诸如人事任免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类的所谓敏感议题,就不允许公民旁听,实际上并没有给予公民完全的知情权,增加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就成了一句空话,实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既然我们已迈出了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推进民主的一大步,又何必犹抱琵琶半遮面呢?规定旁听人员只可以旁听全体会议,即是听取几个报告,不允许旁听审议过程及人事任免过程等。因为不能全程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以极大地挫伤了公民申请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积极性。


二、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当下只有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才能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真正保证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年来,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从无到有,是我国民主的巨大进步,广大公民以切身感受见证了最直观的民主形式,丰富了直接民主内容。各地的经验和人民群众对民主的热切期盼告诉我们,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进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十分必要和紧迫。一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因此,公民享有通过旁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则是向社会公开的具体方式之一。宪法和监督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直接依据。当下,我国部分省、市、区地方性法规也将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纳入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所以,开展公民旁听地方常委会会议是拓宽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让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是不断增强全社会民主法制观念,强化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一种有益探索。二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健全民主程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是体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使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更加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是体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决策信息的公开,打破暗箱决策的局面,使公众能够了解公共政策信息、见证公共政策的运作过程。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是培育普通百姓的公民意识、政策意识、法律意识,体现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重大公共事务所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既是开启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又是旁听公民充当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传声筒和扩音器,倾听民间声音,表达民众观点,宣传国家的路线、方针与政策。总之,组织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有利于增加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参与的重要渠道之一。三是地方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议事公开是重要的民主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是民主生活的一个窗口。开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决策过程,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将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水平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民主的窗口就会更宽更亮。    

三、必须尽快完善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完善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需要在认识上进行深化、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项制度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修改完善监督法,将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一方式用法律固定下来,使其有法可依。笔者认为,要保障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方式作用的充分发挥,最重要的就是要全力推进和完善其制度化建设,并尽快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其获得全民的认可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也就是说,要尽快修改完善监督法,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全面推广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作法,对公民参加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资格的要求、申请手续、批准过程、会场纪律以及后续工作等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再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常活动与旁听人员的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地随意终止或者废除该制度的情况发生,使公民在进行政治参与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终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实现公民依法参与旁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对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认识。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也是民意机关。它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旁听是公民了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决策的最直接的形式。因此,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让人民群众加深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增强参政议政督政意识,提高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同时,要加大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宣传力度。宣传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意义和实行办法,宣传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内容和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要让更多的民众关注和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实效性,就要通过新闻媒体去帮助解决公众了解和参与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渠道和途径问题,比如在电视、网络全程直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同时,切实搞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活动的专题报道,让旁听公民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吸引公民主动申请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了解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过程,激发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三要提高公民旁听的服务质量。要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接待旁听公民。完善服务内容,比如给旁听公民提供必要的会议材料,让其了解会议的概况,热情回答他们的询问,悉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就会议议题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采纳,尽量吸收到会议审议意见中,并认真督促落实。对给人大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要研究吸纳,改进工作。对给其他国家机关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督促认真办理。对一些不可行的意见,要向旁听公民作出必要的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对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旁听公民反馈。只有这样,旁听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民意才能得到尊重,旁听制度的社会效应才能得到充分放大。四要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使公民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一目了然。为此,必然会激发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方面都更加注意,特别是审议发言问题。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当面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它将改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不发言或少发言,或因调研不够深入,发言抓不住问题要害而影响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质量的现象。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是促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加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了解民意,研究法律法规,使会议发言实事求是,有的放矢、讲问题客观实际、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提高履行职责水平的好办法。

总之,实施公民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是让公民有机会目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运作,使监督者受到有效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实效。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