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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www.gxbsrd.gov.cn  2017-06-24 17:40  阅读:603286次  作者:  编辑:韦彩练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对《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在百色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百色人大网( http://www.gxbs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或传真、电邮至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百色市向阳路13号,邮编:533000,电话:0776—2860375,传真:0776—2860376,邮箱:bsfgw2016@126.com)。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7月24日。

 

  附件:《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4日

 

  附件

 

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草案建议修改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对象] 澄碧河水库是百色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在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范围(以下简称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范围]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

 

  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澄碧河水库坝首上溯2000米正常水位线(珠江基面高程,正常水位185米)以下的水域和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和入库支流澄碧河从汇入口上溯10000米、水库以北区域(百一山至永乐林场下塘分场)入库支流全长以及其他入库支流各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域宽度为澄碧河和各入库支流两岸10年一遇洪淹没区)以及水库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外径向距离2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和澄碧河、入库支流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1000米的汇水区域。

 

  准保护区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澄碧河库区及其汇水区域。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界碑设立]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破坏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

 

  第六条[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低于Ⅱ类标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干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

 

  第七条[政府职责] 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的组织领导,将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库水质保护经费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制定水库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澄碧河水库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防护林保护和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职责] 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水质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三)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废旧板材、水浮莲、树枝、杂草等漂浮物,防止水污染;

 

  (四)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并提出意见;

 

  (五)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澄碧河水库水质。

 

  第十条[行政执法授权] 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授权,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内涉及旅游、餐饮、休闲娱乐、渔业、环境卫生、水资源利用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并依照本条例授权及时执法,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行政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保护经费] 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预算。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澄碧河水库水质的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义务与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澄碧河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水质生态环境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对保护水库水质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由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或者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水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方案编制] 澄碧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澄碧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应当与市、右江区、凌云县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库水质保护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盗伐、滥伐水源林、水土保持林、防护林、水生岸生植物等水源保护植被;

 

  (二)破坏护岸、护堤和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三)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河岸(滩)堆放废弃农膜、粪便及其它垃圾;

 

  (四)占用河道、水库挖筑鱼塘等设施;

 

  (五)侵占河滩造地种植农作物;

 

  (六)使用炸药、毒药、农药、电具、地笼、灯光捕杀各种水生物;

 

  (七)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八)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可能污染水质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消落区种植农作物,搭建构筑物;

 

  (二)在水体、水岸丢弃塑料、玻璃制品等不可自然降解的废弃物;

 

  (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可能污染水质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一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以外的船只驶入、停靠;

 

  (二)未经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准许的机动车辆在大坝坝顶等限行区域内行驶;

 

  (三)露营、野炊、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洗刷车辆、衣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器具;

 

  (五)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可能污染水质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植被保护] 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应当以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为主,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木林改造为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林分。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现有的商品林速生桉应当经主伐后限期改造,恢复为乡土阔叶树种。

 

  前款规定进行树种改造的林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一致,划定生态公益林,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旅游开发]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将森林、洲岛、湿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开发为旅游景点的,应当符合澄碧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风景名胜区、自然风景区、湿地保护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等活动,需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环保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水资源分配和调度] 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兼顾防洪、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

 

  澄碧河水库死水位为165米。低于死水位取水的,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以外,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施限制]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水电站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澄碧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和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已建的水电站应当负责站区生产生活垃圾及水面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不得污染水体。

 

  建设跨河、穿河以及临水临河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库水质。

 

  第二十二条[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使用化肥、农药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农药、化肥、农膜等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术,引导农户、种植园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生产技术培训,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三条[畜禽禁养及限养]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准保护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垃圾集中处理]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水质保护范围的垃圾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村、屯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 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 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屯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方式,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资质和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并监督其正常运行。

 

  鼓励和支持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屯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不达标的中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六条[船舶污染处理]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水上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进入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上船舶,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服从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联动会商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开展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建立联动会商机制,协调解决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保护区的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督及信息发布;

 

  (六)保护区旅游开发利用问题;

 

  (七)跨县(区)的水事纠纷处置;

 

  (八)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部门监管] 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河流、库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管] 水行政、环境保护和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通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有管辖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通报或者移送的单位和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之一] 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二)未落实水库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

 

  (三)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库水质保护资金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之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和破坏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的,由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之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河岸(滩)堆放废弃农膜、粪便及其它垃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占用河道、水库挖筑鱼塘等设施或者侵占河滩造地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炸药、毒药、农药、电具、地笼、灯光捕杀各种水生物的,由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之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水库正常水位线185米以下消落区种植农作物或者搭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种植农作物的,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搭建构筑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体、水岸丢弃塑料、玻璃制品等不可自然降解的垃圾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消除污染,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船只非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需要驶入、停靠一级保护区的,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未经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准许,机动车辆在大坝坝顶等限行区域内行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露营、野炊、游泳、垂钓或者洗刷车辆、衣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器具,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之五]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发生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澄碧河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之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新种植速生桉的,由市、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之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船舶未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之十]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