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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www.gxbsrd.gov.cn  2017-05-03 10:14  阅读:592312次  作者:  编辑:陈萍萍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7年5月2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与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
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各设立1个,并在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县(市、区)机关、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设立。任期与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 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各项工作;

 

    (四) 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第六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采取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以及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由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并授予“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本辖区内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和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参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等活动;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交调研报告。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注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工作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按时报送。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严守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常委会法工委不定期组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工作意见建议;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队伍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保障。

 

    适时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会和专题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立法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经费须专用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