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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和宣传 确保广西实施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落到实处

www.gxbsrd.gov.cn  2017-10-13 09:57  阅读:628498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韦艳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今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广西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不足,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老年人节目或者栏目,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让《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入耳入脑,深入人心,并强化监督,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从而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笔者以为,要能这样,就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努力夯实贯彻实施的思想基础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自1996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区之一。截至2015年底,广西区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798.4万人,占常住人口总数16.6%,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9万人,约占全区老年人口的14.9%,比全国高3.6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形势严峻,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问题日益凸显,老年权益保障工作压力巨大。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比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早6年出台,为保障全区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老年法》对原法进行了大幅修改,拓展了内涵,增加了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和新的要求。故《规定》的许多条款与上位法的要求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利于新形势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加以修订。由于《规定》的出台时间较早,大部分条文内容与新修订《老年法》规定不相适应,修订难度较大,因此,为弥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在立法方面的空白和不足,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广西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与新《老年法》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简称《办法》)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为全面贯彻实施夯实思想基础。


二、要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精准地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努力提高对《办法》的执行力。《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一条。我们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办法》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努力提高对《办法》的执行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社会系统工程,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是确保老年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有关老年人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比如,《办法》第三条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三)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四)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旅游、体育、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敬老、养老、助老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相关活动,引导老年人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和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身体和生活状况。


二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所规定的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其落到实处。老年人的权益涉及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在现实中易受侵害的主要是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和人身、财产权,这也是与老年人切身利益关系较为紧密的权益。为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除了在第七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外,还在第八条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作了规定。比如,《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子女和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办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在身边照料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个人、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代为妥善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妇,需要分开赡养的,赡养人应当征得老年人夫妇的同意。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第十二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此外,《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九条对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进行了充实和细化。比如第九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随着全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快速发展,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大幅增加,昂贵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迫切需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情况、能有效缓解老年人长期护理难题的保障制度。为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等方式,这就破解了老年人医疗护理难题,并为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所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其落到实处。我们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所规定的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比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四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所要求的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努力搞好这项工作。目前,我区养老服务业处于初级开发阶段,面临着政策不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差、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专业人才缺乏、产品供需矛盾突出、产业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分别作出的相应规定。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施,加强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办法,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建和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向其他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资捐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或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办理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享受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养老设施、养老服务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扶持农村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优先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公共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状况适时调整。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逐步实现异地结算。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场所投保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制度,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政策。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依托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习培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机构对孤寡、失能等特殊老年人提供托养、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养老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休闲养生健康特色养老产业、老年健康服务管理产业、老年用品相关产业、中医药及壮瑶等民族医药产业,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帮助贫困老年人脱贫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为老年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志愿者参加敬老、养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孤寡、高龄、患病老年人。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电、金融监管、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的报警,并依法查处,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办法》对养老服务人员待遇、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对养老产业的扶持等等都作出了规定。这就为解决长期以来,我们广西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互相独立、自成系统,养老院不方便就医,医院里又不能养老的医养融合障碍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门槛高、准入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关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规定,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区大部分老旧社区无障碍坡道、通道、扶手、座椅等设施不健全,多数居住小区没有安装电梯,部分小区已安装的电梯达不到规范要求,对于已建成的老旧社区的改造,特别是对社区既有建筑物的改造难以推进。这些服务设施的缺失给老年人日常生活以及紧急救援带来很大困难。对此,《办法》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都作出了规定。比如,《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和老年人居住区的公厕、道路、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并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关于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的规定,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老年人优待是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促进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的重要举措。比如,《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断完善老年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分别对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金融和商业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司法维权、殡葬服务等方面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优待服务作出了规定。比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老年人门诊诊查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场所和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等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幼病残孕”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坐席数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并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实行老年优待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为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商业餐饮服务网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第四十四条规定,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体育场馆,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造成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重病、重残造成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调解和诉讼等提供便利。老年人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对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去世后实行火葬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等费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任务以及各种社会集资。


七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关于参与社会发展的规定,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完善政策与措施。比如,《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发展老年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八是强化监督和宣传,让人民群众都了解和掌握《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已经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办法》在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用途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要强化执法检查,确保贯彻实施《办法》不走样出成效


执法检查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简称,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有道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就是在推动“法之必行”。我们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对《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在《办法》实施后,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行力,确保《办法》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好的效果。


一要充分准备,确保执法检查顺利进行。常言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功”。负责具体组织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把准备工作做足、做实、做细,为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一是开展前期调研。通过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查找薄弱环节,为人大常委会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还可以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重点。二是组织执法检查组。通常情况下,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法律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检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联系、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副主任担任。常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担任检查组组长。三是制订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案。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方案一般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地点、步骤方式等事项。方案要具体详细,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设定完成时限,务必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进度明晰,避免有些工作没人做、有些工作多头管、有些工作完不成。四是组织学习培训。执法检查组成员要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有关知识,为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顺利开展做好知识储备。

二要深入实际,了解《办法》实施真实情况。一是检查组要根据《办法》的内容和特点,采取相适宜的方式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听取老年人的诉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检查过程中,除做好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考察等常规性动作外,还要结合检查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况运用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暗访等方式多渠道、多方位地收集信息,细找深查,摸清《办法》实施的真实情况。三是结合网络技术创新检查方式,可以在人大网站上设立专门信箱和栏目,收集老年人的意愿诉求和拓宽人民群众的参与渠道。

三要抓住重点,提高执法检查报告质量。执法检查报告既是执法检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也是政府进行整改的重要依据之一。提高执法检查报告质量非常重要。执法检查报告应从《办法》实施的角度着手,围绕《办法》实施这一主线来写,按照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三部分内容。要提高执法检查报告质量,就要着重在这三部分内容上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总体评价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提出问题要准确无误、符合实际,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改进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要督促整改,树立人大监督工作权威。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是监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评价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最终是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注重做好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跟踪反馈工作。一是敢于跟踪监督。敢于将整改纠正措施落实到实处。要敢于将发现的问题向《办法》实施机关交办督办,既出点子,又监督落实,促成问题的解决。二是善于跟踪监督。要站得高看得远,能抓住问题的本质,把执法检查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对敷衍塞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办法》实施机关,执法检查组要及时约谈其负责人。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运用询问、质询等法定的监督方式,咬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实效。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