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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切实把乡镇人大工作引向法治轨道
www.gxbsrd.gov.cn   时间:2017-06-11   阅读次数:593028   作者:李青灵   编辑:陈萍萍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精准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切实把乡镇人大工作引向法治轨道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 李青灵


       最近,笔者阅读××市××县《人大网》《探讨交流》栏目刊登的一篇题为《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增强宗旨意识履行好职责》的文章,发现文中这样写道:“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最底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任。”笔者认为,说“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最底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5年8月,根据地方多年来的反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修改,明确了在不违反“县级以上才能设常委会”的基础上,允许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活动起来的规定。虽然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允许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但是并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仍然是依附会议存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也仍然没有变。因此,不能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最底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只有精准地掌握乡镇人大、人民政府和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才能在乡镇人大工作中不越权越位。
 
       首先,必须精准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规定的职责。新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广西新条例第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就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规定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引领乡镇人大干部纠正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的行为。
 
       其次,必须精准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五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不但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而且还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引领乡镇人大干部不越权不越位,依法依规有的放矢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再次,必须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新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广西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综上所述,依据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是由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的;二是2015年8月,根据地方多年来的反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修改,明确了在不违反“县级以上才能设常委会”的基础上,允许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活动起来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开展活动,但并不是大小事情都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去处理。这就说明,乡镇主席团是以依附会议的形式存在,是一个工作处理机构。当前,法律并没有规定乡镇主席团是权力机关,但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开展活动,但不具备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权力机关)法定权力,即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权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关,不能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能:一是代表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主要是主持本次会议,决定提交议案由大会审议或表决,对正、副乡镇长人选的提名或根据提名情况提交大会酝酿、讨论,对下一次会议的召开筹备各项工作等。二是处理日常事务。主要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由主席团办理的事项。三是协调联络作用。主要是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安排代表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四是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视察、调研等)。所以,我们不能把乡镇人大主席团当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待,把乡镇人大主席团视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来认识更为恰当。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就要精准地掌握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规定的职责,依法依规纠正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越权越位直接抓政府具体工作的行为,切实把乡镇人大工作引向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