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色立法十年纪实
——让法规从“纸上”走进“生活”
编者按:
十年砥砺守初心,立法为民践使命。今年是百色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十周年,也是全市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年。十年来,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定不移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期盼与百色地方特色禀赋,精心谋划、精准施策、精细立法,制定出台了一批彰显地方特质、突出实践特色、贴合民生需求、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以高质量立法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为全面总结展示地方立法十年丰硕成果,推动地方性法规深入人心、落地见效,切实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市人大常委会将举办地方立法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近期,“百色人大”微信公众号将重磅推出特别报道《百色立法十年纪实——让法规从“纸上”走进“生活”》,系统解读我市重点地方性法规,持续提升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在全市上下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百色篇章凝聚强大法治力量。
法治护航海绵城市建设
助力建成宜居韧性百色
——《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6月24日经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八条,紧扣百色“山在城中、山水融城”的地域特点,聚焦城市内涝、水生态保护、雨水资源化利用等问题,为百色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现作如下解读。

一、什么是海绵城市?海绵城市设施有哪些?
海绵城市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也就是让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因此,海绵城市也可以称之为“水弹性城市”。
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设施,主要有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渗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等。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规定,结合百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际,将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旨在聚焦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区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等活动。
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
三、《条例》对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环节,涉及建筑、道路、园林绿化、水利等多个领域,需要多部门协作。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五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内容,并明确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这种“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为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源头管控,在专项规划编制方面,《条例》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将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确保刚性传导。在规划协同方面,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相协同,提升系统治理能力。在用地规划管控方面,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时,应当将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建设的法定依据。
五、《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在立项环节,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在设计环节,规定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在审查图纸环节,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施工环节,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在监理环节,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竣工验收环节,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六、《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为保障海绵城市设施长效运行,避免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发生,《条例》对运维责任主体和运维责任作出清晰界定。第十五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排水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主体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主体负责运行维护;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对无法确定运行维护主体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的情况。第十六条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或者明确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对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修复。
七、《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二)擅自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四)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等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降低设施使用效果的原则进行恢复或者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