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7年11月15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百色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于9月6日至13日,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黄瑞琼带领下,先后深入田东、平果、田林、西林等县和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研,通过实地查阅案件档案台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当地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委托右江区、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效果。从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计救助对象255人,核发救助金107.55万元,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救助责任
为保障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以财政和政法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救助责任。各县(市、区)委政法委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成立本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构建由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控申部门协调落实、业务科室协同配合的联动工作格局,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到专门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
(二)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救助管理
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广西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了《百色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救助方式,扎实推进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如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将本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司法救助流程图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及时。
(三)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实施救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主动告知受害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以“速立、速核、速结”的原则,为救助申请人开通“绿色通道”,切实做到及时救助。如靖西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救助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家属王芳莉一案,承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主动进行审核和汇报,从接到申请至助救助金发放,仅用了12天时间,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拓宽救助范围,保障救助急难
检察机关依照国家司法救助有关规定,对遭到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给予救助以外,能够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把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人身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家属纳入司法救助范畴,拓宽救助范围,保障救助工作依法实施、精准发放。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间接受害的被害人家属一同予以救助;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对生活难以维系的当事人家属,通过发放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困难。
(五)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部门及时协调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通过法律援助、城乡低保、减免学费等救助方式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根据规定及时向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申请救助,有效解决刑事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而滋生缠讼、上访等问题,化解案件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无一例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情况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救助案件中,积极做出新的尝试,不断规范工作,完善标准。但是,由于各县(市、区)地方经济发展差异,对政策规定理解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健全的等原因,全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不平衡
各县(市、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进展不平衡,存在一定差距。个别县为应付年终绩效考核,全年只办理一两件救助案件。个别县对个案救助以一定基准数额平均核定发放救助金,没有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因人而异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救助金额,不能体现救助的合理性。部分县没有把救助资金纳入预算,没有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范畴,导致救助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明确。
(二)国家司法救助宣传不到位,当事人被动申请救助
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后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宣传方式单一,宣传范围偏窄,大部分救助申请人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不懂申请救助。部分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产生误解,以为检察机关“花钱买平安”,通过疏导后才申请救助,导致救助工作停留在被动救助上,影响救助效果。
(三)申请救助审批程序繁琐,救助金发放不及时
在实施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呈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同意。检察机关是救助案件的实施主体,没有支付救助金的审批权,审批单位不是救助案件实施主体,存在对救助申请人情况不了解的现象,导致部分案件审批周期过长,救助金没有及时发放。
(四)救助标准和条件不统一,存在选择性救助现象
一是救助金基准核定,没有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执行,救助金发放随意性过大。二是救助对象“生活困难”的认定,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界定救助对象存在困难。三是救助金的审核和发放缺乏监督机制,部分县存在选择性地办理救助案件的现象,一些案情相似的救助案件救助金数额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体现救助的公平性。
(五)救助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衔接机制有待完善
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与社会救助机制不相衔接,导致各办案机关救助主体不确定,影响办案机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的主动性。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从解决医疗、教育、就业困难,提供心理治疗等方面进行救助不够充分,救助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三、意见建议
针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是国家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经常性地听取工作汇报,全面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知晓度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拓展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宣传方式,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要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融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让救助申请人了解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行使自己的被救助权利。
(三)进一步完善申请救助审批机制,及时提供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在实效,贵在及时。根据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审批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顺好救助实施主体与审批主体的关系。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市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探索小额司法救助制度,争取创设小额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对于符合被救助条件,生活难以为继的申请人,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批,及时发放小额救助金,帮助被救助人解决困难。二是规范受理救助申请审核期限。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救助申请审批期限规定,制定本市受理救助申请的工作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做到依法及时开展救助。三是完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检察机关要全力争取政府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严格资金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救助标准和条件认定机制,保障公正救助
市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统一规范,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一地区、同类案件救助金额的救助标准和条件,保障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一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救助金基准确认。二是将国家司法救助与地方精准扶贫相结合,完善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进一步细化“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范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三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制定救助金发放公开制度,建立救助对象数据档案,逐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五)进一步加强救助机制的衔接,强化救助实效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救助案件信息的交流互通机制,掌握更多有关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情况,避免重复救助情况的发生;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将国家司法救助的辅助性、临时性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长效性有机衔接,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推进救助途径的多样化、整体化、常态化,增强国家司法救助效果。